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索 引 号:005252522/2018-00078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税务/政策法规/法规
发布机构:郑州市财政局关 键 词: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文    号:财关税〔2018〕49号成文日期:2018-11-29发布日期:2018-11-30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8〕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将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  二、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三、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 线下自提”模式。  四、其他事项请继续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为适应跨境电商发展,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进行了调整,将另行公布。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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