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397863874/2018-12426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荥阳市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文 号:荥政文〔2018〕220号 | 成文日期:2018-11-30 | 发布日期:2018-12-01 |
体 裁:意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满足我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来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5〕138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郑政办〔2016〕1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针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实行实物分配、货币化补贴等保障方式,加快实现住有所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
(一)实物分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5〕138号)精神,对列入台账项目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进行回购,回购后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市政府所有,面向已取得《荥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的家庭进行轮候实物配租。市政府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在优先满足已取得《资格证》的人群住房需求后,也可用于过渡性安置住房。
政府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进行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收取承租对象的租金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公共租赁住房维护及管理部门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开支。
政府产权公共租赁住房按照《郑州市保障性住房配建 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郑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和〈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导则(试行)〉的通知》(郑房〔2013〕84号)等规定进行简装修。装修标准参照《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导则》规定的装修标准执行。装修施工单位由政府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
政府产权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对象租住期限达3年以上的,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选择申请购买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全部或部分产权,也可继续承租;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予以腾退,取消保障资格,不得申请购买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用于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不超过我市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总套数的30%。
政府产权公共租赁住房要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后期管理和运营维护 单位,或者直接委托具有资质的市场化专业运营管理机构,并与运营单位签订委托运营管理合同,明确管理范围和职责,并接受政府监管。
对市本级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政府未回购的,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政办〔2015〕79号)和《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荥政文〔2015〕133号)精神,对已取得《资格证》的家庭进行轮候实物配售。
(二)货币化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实物分配完成后,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郑政文〔2016〕110号),对保障家庭实行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逐步从实物保障为主转变为实物分配与货币补贴保障并重,以发放货币补贴为主,实物保障为辅。
1.补贴对象:本市范围内,经民政部门认定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6倍 (含)、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选择货币化补贴的家庭。
2.补贴标准:市发展改革、财政、住房保障等部门根据住宅租赁市场平均价格,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进行核定标准。
(1)补贴系数:
①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家庭,补贴系数为1;
②持有荥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和人均月收入介于城市低保标准2至2.5倍(含)的家庭,补贴系数为0.9;
③人均月收入介于城市低保标准2.5至4倍(含)的家庭,补贴系数为0.5;
④人均月收入介于城市低保标准4至6倍(含)的家庭,补贴系数为0.3。
(2)补贴面积: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面积标准为20平方米/人,市级(含)以上劳模模范等先进人物家庭按25平方米/人,单人户家庭按30平方米/人。
(3)补贴额度计算公式:货币化补贴额度=补贴面积×补贴标准×申请人口×补贴系数
单个家庭每月领取货币化补贴低于200元的,其货币化补贴额度统一按每个家庭每月200元发放。
3.补贴程序:
(1)新取得《资格证》家庭,住房保障部门应与选择货币化补贴的申请对象签订《荥阳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额度、停止发放补贴的情形等内容,自次月起发放补贴。
(2)已取得《资格证》选择货币化补贴的家庭。
①民政部门收入认定时间未超过12个月且在审验周期内的家庭,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与其签订《协议》,自次月起发放补贴。
②民政部门收入认定时间超过12个月的家庭,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与其签订《协议》,自次月起发放补贴。
(3)原廉租住房在保家庭及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2.5倍(含)家庭。
①对选择货币化补贴的原廉租住房在保家庭,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其提出的书面申请,按标准重新核定货币化补贴额度,签订《协议》,自次月起发放补贴。
②对选择实物配租且符合配租条件的原廉租住房在保家庭及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2.5倍(含)家庭,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其提出的书面申请,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间享受货币化补贴。
4.发放方式:市住房保障部门将符合货币化补贴保障家庭办理“住房保障卡”,每月汇总、编制我市货币化补贴报表,报市财政部门拨付至保障家庭“住房保障卡”。
实施货币化补贴的保障对象,收入、住房等条件经相关部门核实后符合货币化补贴条件的,续签《协议》;不再符合货币化补贴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作出书面说明,由乡镇、街道告知申请人,自核准当月起停发补贴,退出货币化补贴保障资格。
二、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分配程序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分配按照《资格证》顺序号依次轮候分配,将保障房源、分配过程、分配结果“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一)房源公示。将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房源信息在郑州市政务服务网(荥阳市)进行公示、公告。
(二)资格审核。对参加轮候分配保障家庭的收入、住房、车辆及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再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轮候分配;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出。
(三)现场轮候分配。按照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进行轮候分配,同时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督查人员、群众代表等进行现场监督,确保分配公平、公正、公开。
(四)签订合同。选房工作结束后,对保障家庭选房结果汇总并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的保障家庭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此次所选房源。
(五)租金缴纳。政府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施“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保障家庭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应及时缴纳租金,对于已取得《资格证》家庭租赁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不再发放租赁补贴,采取租金核减方式收取租金。
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动态管理
(一)变更申报
取得《资格证》的家庭在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婚姻、户籍等情况发生变化时,申请人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乡镇、街道申报,提供相关材料,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资格认定的“三审核两公示”规定程序办理。
(二)资格年审
对货币化补贴家庭,在《协议》有效期满前3个月,填写《荥阳市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审核登记表》,提交相关材料,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按郑政文〔2016〕110号规定程序进行审核。
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对公共租赁住房在保家庭的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婚姻、户籍等信息进行复核与抽查。对审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及时处理。
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其他相关要求
(一)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实物分配、货币化补贴等方式,且按《资格证》的顺序号依次轮候分配。
(二)市住房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建立台账,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房源、保障对象等信息录入河南省住房保障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及时完善保障家庭信息,加强档案管理。
(三)市住房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住房保障信用制度建设,积极与市信用管理部门对接,注重信用信息共享和运用,推进我市住房保障信用体系建设。
(四)市民政、公安、工商质监、住房保障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有关审核工作。同时要加强监督,对举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违纪、违规情况,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规定为准。实施期间,若国家、省、郑州市相关新政策出台,按国家、省、郑州市新政策执行。
荥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