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迪奥医学技术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18-00752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环境,保护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8-12-03
  • 发布日期:2018-12-03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迪奥医学技术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8〕154号

    郑州迪奥医学技术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54248200W

    法定代表人:荆文普

    注册地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一路87号2号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8月10日,生态环境部蓝天保卫战强化督工作中发现你单位挤出车间在生产过程中未安装适用废气处理设施、2018年9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依据市督导组通报情况,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郑州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经环违改字【2018】082号),责令你单位:“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0 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8〕15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于2018年11 月7日向我局提交《情况说明》,认为你单位积极重视环保工作,不予外界大气直接相通,污染排放量较小,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的督察工作,且积极进行整改,请求能够从轻处罚。

    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的内容进行复核,认为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并被生态环境部通报,违法行为确实存在,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你单位积极配合执法并进行整改,且违法情节较为轻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具备可从轻处罚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产生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从轻处罚,罚款3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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