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销售假药案,被告人贾某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五千元。
2018年初,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群众举报,称某公司经营的“玫瑰花、山楂”等中药饮片是在生产厂家GMP证书被收回期间生产的,疑似销售假药。执法人员依据线索顺藤摸瓜,调查到上述中药饮片是该公司从自称是生产厂家的业务员贾某处购进。后查实,贾某伪造生产厂家相关资质、法人授权委托书、上岗证等证照材料,冒充厂家业务员,向某公司销售“玫瑰花、山楂”等中药饮片,货值金额22000元。该中药饮片来源不明,没有证据证明进货渠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该中药饮片按假药论处。
证据查实之后,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以涉嫌销售假药罪将贾某移送至司法机关。经法院开庭审理,贾某得到了应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