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关工作人员下乡管理的暂行规定

索 引 号:005253963/2018-00390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关 键 词:通知公告
文    号:郑农〔2018〕142号成文日期:2018-12-03发布日期:2018-12-03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关工作人员下乡管理的暂行规定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委机关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的办法>的通知》(郑办〔2018〕2号)和《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郑财行〔2016〕6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委机关下乡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下乡是指委机关工作人员(含借调人员)到郑州市6县(市)和上街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开展公务活动有关出差审批及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支出管理。

第二条  公务活动事项确定:

(一)陪同国家、省等部门及外地来郑视察调研、考核检查督导、招商引资、外事活动等;

(二)参加多部门(单位)联合调研、督导检查工作等;

(三)根据上级和委党组、主任办公会议安排部署的督导检查考核、调研等重点工作的;

(四)委主要负责人、委业务分管负责人安排的公务活动;

(五)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三条 出差审批

(一)严格出差审批制度。出差一侓填写《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出差审批表》(附件1),先审批、后出差。

(二)审批。

1.委主要负责人出差由公务活动主办处室负责填写《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出差审批表》;

2.委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及以上人员出差,由处室填写《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出差审批表》,委业务分管负责人、委主要负责人签批;

3. 委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以下人员出差,由处室填写《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出差审批表》,处室主要负责人、委业务分管负责人签批。

(三)有下乡任务的,由公务活动主办处室以委办公室名义制发下乡通知。

(四)除特殊情况外,一次出差时间不得超过3天;

(五)如遇紧急公务活动,经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先出差、后审批。

第四条  公务用车

(一)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申请制度。申请公务用车一侓填写《郑州市农委公务活动用车申请表》(附件2),先申请、后派车。

(二)申请。

1.申请公务用车由公务活动主办处室负责填写《郑州市农委公务活动用车申请表》,处室负责人、委办公室、分管委办公室负责人签批;

2.委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及以上人员申请公务用车,由处室负责填写《郑州市农委公务活动用车申请表》,处室负责人、委办公室、分管委办公室负责人签批;

(三)申请公务用车按申请时间派车,申请公务用车后在申请时段不用拟调整到其他时段的,参加其他时段排序;

(四)除特殊情况外,一次申请公务用车不得超过3天;

(五)如遇紧急公务活动,经委分管委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可先派车、后申请。

第五条 租车

(一)单位车辆不能满足下乡公务活动用车的可以申请租车。

(二)公务租车标准。租赁车辆不得高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即轿车价格18万以内、排量1.8以下,商务车价格25万以内、排量2.5以下,大型客车价格45万以内。

(三)公务租车需报分管委办公室负责人审批,相关审批参照本暂行规定第四条。严禁私人车辆从事下乡公务活动,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第六条 人员

严格控制下乡参加人员。

(一)陪同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调研活动的,参加人员根据《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的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上级和委党组、主任办公会议安排的督导检查考核工作,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下乡活动,原则人员不超过3人;其他人员参加的下乡活动,不超过2人;

(三)委安排的集中督导检查考核、调研等工作,按照经过委主要负责人批准的方案确定;

(四)特殊情况的,经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可适当增加参加人员。

第七条 报销

下乡费用报销程序按《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农〔2017〕69号)执行;

报销标准按《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执行;

报销时间要求出差人员在出差结束后一周内完成费用报销。

第八条 监督

(一)委办公室每季度公布各处室申请公务用车情况;

(二)委财务处每季度公布委机关工作人员本暂行办法所指差旅费发放情况;

(三)委机关纪委定期对本暂行办法出差情况采取调阅公车管理系统、行车记录仪、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必要时,请市纪委监察委驻委纪委监察组进行监督检查;

(四)责任追究。认真落实“一岗双责”责任追究制度,委业务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处室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情况负领导责任。

(五)下乡不得接受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宴请,不得收受礼品、礼金、土特产等。

第九条 其他

(一)公务下乡原则不安排住宿,确需住宿的报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住宿费按《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二)本暂行办法没有涉及的差旅费仍按《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农〔2017〕69号)执行。

第十条  委属单位下乡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纪委监委派驻农委纪检监察组、财务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   

2018年11月30日


附件

  • 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出差审批表.doc
  • 郑州市农委机关公务活动用车申请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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