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35529845/2018-00274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业务信息/食品药品安全信息 | |
发布机构: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关 键 词:市场,安全生产,监管,食品,安全信息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8-12-04 | 发布日期:2018-12-04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现将关于郑州市中牟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顺天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口水·棒(调味面制品)”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顺天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品“口水·棒(调味面制品)”(规格100g/袋,保质期:6个月,被抽样单位名称为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亿兴商行),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抽样检验,山梨酸项目不符合该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企业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 郑州顺天缘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上述批次“口水·棒(调味面制品)”35件,60袋/件,100g/袋,生产成本29.5元/件,以30元/件的价格全部销售出去,违法所得17.5元。该公司生产山梨酸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郑州市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郑州顺天缘食品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拾柒元伍角;2.处陆仟元的罚款。合计陆仟零拾柒元伍角。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顺天缘食品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组织了上述食品的召回工作,并已停产整顿,积极配合调查分析,排查整改,防止此类问题再发生。
二、河南省好兄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好兄弟’楠瓜酥”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好兄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好兄弟’楠瓜酥”(规格型号:50g/袋,生产日期:2018-04-21,被抽样单位名称为重庆荣仁贸易有限公司),经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大肠菌群不符合GB/T 22699-2008《膨化食品》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企业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 河南好兄弟食品有限公司共生产上述批次“‘好兄弟’楠瓜酥”50件,160袋/件,生产成本为27元/件,以30元/件的价格全部销售出去,违法所得150元。该公司生产经营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考虑该企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要求,认定该单位违法行为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郑州市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河南好兄弟食品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元;2.处伍万元的罚款。合计伍万零壹佰伍拾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河南好兄弟食品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组织了上述食品的召回工作,并已停产整顿。经分析,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4月21日生产前内包装车间灭菌不彻底,针对不合格原因,该公司加强生产前准备工作,加强公司关于开启灭菌灯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人,对灭菌灯操作人进行200元奖金处罚。在内包装车间的输送带上方和储料仓上方增设杀菌灯,以加强杀菌效果,防止此类问题再发生。
三、郑州动康食品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哈密瓜饮料(果汁饮料)”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动康食品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哈密瓜饮料(果汁饮料)”(商标:荣氏,规格型号:300mL/瓶,生产日期:2018-03-01,被抽样单位名称为陕西蓝田县宏辉购物有限公司),经西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企业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 郑州动康食品工程有限公司生产上述批次“哈密瓜饮料(果汁饮料)”50件,生产成本为32元/件,以35元/件的价格全部销售出去,违法所得150元。该公司生产经营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考虑该企业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记录,及时对产品进行召回,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要求,认定该单位违法行为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郑州市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郑州动康食品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元;处五万元的罚款。合计伍万零壹佰伍拾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河南好兄弟食品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组织了上述食品的召回工作,并已停产整顿。经分析,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当日生产时机器因故障停机两分钟,恢复生产时操作工未按照工艺要求进行操作。对上述原因,该企业加大员工培训频次,熟悉生产工艺流程,掌握有关工艺参数;加强设备维修和保养工作,有故障及时排除。加强产品生产过程的监控工作,加大抽样频次,做好出厂检验工作,防止此类问题再发生。
四、郑州市中牟县保良青荷海鲜商行销售的“皮皮虾(海水虾 活)”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牟县保良青荷海鲜商行销售的“皮皮虾(海水虾 活)”,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中牟县保良青荷海鲜商行送达《郑州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中牟县保良青荷海鲜商行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中牟县保良青荷海鲜商行能积极配合调查,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提供供货商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等,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郑州市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中牟县保良青荷海鲜商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我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青岛市黄岛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中牟县保良青荷海鲜商行责令加强食用农产品销售管理,中牟县保良青荷海鲜商行积极配合,排查整改。
五、郑州市中牟县小高蔬菜商行销售的“大芹菜”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牟县小高蔬菜商行销售的“大芹菜”,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中牟县小高蔬菜商行送达《郑州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 中牟县小高蔬菜商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中牟县小高蔬菜商行提供了进货及检查验收台账,保留有供货者的相关信息,能够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郑州市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中牟县小高蔬菜商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我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开封市尉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中牟县小高蔬菜商行责令加强食用农产品销售管理,中牟县小高蔬菜商行积极配合,排查整改。
六、郑州市中牟县建设万通鲜鸡商行销售的“鲜土鸡蛋”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中牟县建设万通鲜鸡商行销售的“鲜土鸡蛋”,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中牟县建设万通鲜鸡商行送达《郑州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 中牟县建设万通鲜鸡商行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中牟县建设万通鲜鸡商行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郑州市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中牟县建设万通鲜鸡商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我局执法人员开展源头追溯,已向郑州市中牟县畜牧中心进行案件线索移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中牟县建设万通鲜鸡商行责令加强食用农产品销售管理,中牟县建设万通鲜鸡商行积极配合,排查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