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监督重点及内容

索 引 号:005254894/2018-00015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住房/住房工程质量管理
发布机构:管城回族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关 键 词:质量
文    号成文日期:2018-12-09发布日期:2018-12-09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重点及内容

一、对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人员的资格、执行验收规范技术标准情况进行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

2.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验收组成人员及竣工验收方案;

5.抽查施工资料;

6.抽查实体质量及观感质量;

7.执行验收规范情况;

8.对工程竣工的验收形成记录;

9.发现有以下情况时,监督人员应责令整改,并要求建设单位重新组织验收,同时载入监督报告:

(1)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组织验收的;

(2)验收组织程序不合法、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验收中未执行国家验收规范标准的、抽查的工程实体质量与验收记录及相关文件不相符的;

(3)住宅工程未按规定实施分户检查验收的;

(4)质量控制资料不齐全或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检测报告不全的;

(5)重要的分部(子分部)工程没有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6)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完毕的。

二、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项目监督员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备案机关提交监督报告,报告由项目监督人员编写,机构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公章,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提交备案机关。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2.各责任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抽查情况;

4.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和主要原材料、建筑构配件的抽查情况;

5.工程资料抽查情况;

6.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及各责任主体违规违章行为的整改处理情况;

7.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意见。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