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672881154/2019-00005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新郑综合保税区)党政办公室 | 关 键 词:通知公告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8-12-10 | 发布日期:2018-12-10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为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我区环境空气质量,缓解交通压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郑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经管委决定,在城市限行区域实行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和货运车辆禁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区域
京港澳高速公路以东、太湖路以南、豫州大道以西、南海大道以北以内区域的道路(不含以上四条道路及迎宾大道)。
二、限行时间
1. 对各类货运车辆在以上限行区域内全面禁止通行,办证车辆除外。
2. 对其它车辆自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每天7时至21时实施限行。
三、限行规定
(一)按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和外地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行驶。具体为: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单号的(1、3、5、7、9)在单日上路行驶;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双号的(2、4、6、8、0)在双日上路行驶。
(二)为保障城市生产、生活正常运转,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1. 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2. 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出租汽车、校车、残疾人专用车;
3. 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各类行政执法车辆和道路清障专用车辆;
4. 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的环卫、园林、环保、市政(含污泥运输)、热力、供水、供电、供气、供油、通信、邮政(含报刊发行、快递)、押款、保险查勘、新闻采访、医疗废物转运等专用车辆;
5. 殡仪馆的殡丧车辆。
(三)悬挂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的新能源汽车(含新能源货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各类货车禁止进入本通告限行区域。已办理通行证的货车,同时遵守单双号限行规定。
四、广大交通参与者要自觉遵守本通告之规定,提前选择交通方式,合理规划出行路线。用于婚丧嫁娶的车辆、乘坐危急病人的车辆违反限行规定被查处的,可向交警部门说明情况,经查证属实的,不予处罚。
五、违反本通告之规定上道路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通过视频监控抓拍和民警路检路查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201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