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18年第37期)

  • 索引号:005253787/2018-00750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业务信息/食品药品案件信息
  • 发布机构: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关键词:市场,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食品药品,证照吊销,案件查处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8-12-10
  • 发布日期:2018-12-10
  • 体裁
  • 生效日期:2018-12-10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18年第37期)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救济渠道

    1

    (郑)食药监药罚〔2018〕89号

    中原侯健虹诊所销售劣药“复方鱼腥草片”案

    中原侯健虹诊所

    PDY00166X41010217D2112

    侯健虹

    中原侯健虹诊所销售劣药“复方鱼腥草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2月6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郑)食药监药罚〔2018〕90号

    郑州市福乐社区卫生服务站销售劣药“复方鱼腥草片”案

    郑州市福乐社区卫生服务站

    PDY03195941010511B2001

    王天义

    郑州市福乐社区卫生服务站销售劣药“复方鱼腥草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2月4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郑)食药监械罚〔2018〕19号

    河南省柏之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案

    河南省柏之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91410100MA3X92YN1G

    陈淑敏

    河南省柏之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1月29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郑)食药监械罚〔2018〕20号

    郑州大森林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案

    郑州大森林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914101006871179000

    孙新海

    郑州大森林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案;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2月6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郑)食药监食罚〔2018〕71号

    麦汇食品(郑州)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佳佳麦丰肉松饼”案

    麦汇食品(郑州)有限公司

    914101047631095000

    林艳生

    麦汇食品(郑州)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佳佳麦丰肉松饼”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自动履行,15日内

    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12月4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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