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8〕171号
郑州天象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337135031P(1-1)
法定代表人:王翠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水科路中段路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2018年9月13日对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督导组交办的你单位喷漆房废气处理设施的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查明你单位确实存在不正常使用废气处理设施的行为。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监违改字〔2018〕15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询问笔录、音像资料和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0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8〕17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单位逾期未向我局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伍仟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