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有关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和要求,本局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第五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设立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随人员变动更新。
组 长:宋建国
副组长:许凤鸣 朱晓东 董 娣 张文书 宁凤丽 李德专 梁晓冬 王道远 魏本礼;
成 员: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公共文化处、艺术处、文化市场处、文化产业处、非物质文化遗产处、发展规划处、出版管理(版权)处、印刷发行管理处、反非法违禁出版物处、传媒管理处、科技信息处、组织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安全保卫处、离退休干部处、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处负责人;
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办公室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将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信息和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各处室及局属单位要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二节 主动公开
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范围。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局编制的《郑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郑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门户网站(wgx.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查阅。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局通过局官方网站、新闻媒体、公开公示栏、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群众公示。
第九条 本局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局相关责任部门查阅相关信息。
第十条 主动公开的时限。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局将在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节 依申请公开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第十二条 本局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局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获取的,本局将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范围。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局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本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机构为:郑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办公室;联系电话:68984117;通信地址:郑州市CBD商务内环路17号;邮政编码:450018。
第十六条 向本局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需填写《郑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本局办公室领取,亦可在本局官方网站(wgx.gov.cn)下载。
第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遵循一事一申请原则。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需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局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对以个人名义提出的申请,需要出具本人身份证。对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提出的申请,需要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第十八条 申请的方式。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申请。信函、电报、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申请人也可以到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定地点,当场提出申请。
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第十九条 申请处理。收到申请后,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表》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形式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可以当场予以退回,并出具《补正申请通知书》。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局要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公开可公开部门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条 申请人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郑州市人民政府和郑州市纪委监察局举报。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认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文化厅、河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