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16264958/2018-00298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
发布机构: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 关 键 词:环境保护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8-12-17 | 发布日期:2018-12-17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告成煤矿:
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9149885Q
地址:登封市告成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冠良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0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该公司正常生产,煤矸石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和防燃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存放煤炭、煤歼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照片4、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一般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第四项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和一百一十七条第四项,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危害后果较重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共计柒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411899991010004133541
收款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8111101012500641160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16029101040004133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41001585010050003984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望箕路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10023477208001000120002
收款银行: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00000109936050049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登封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