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587059326/2018-00093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登封市畜牧业服务中心 | 关 键 词:综合,通知 | |
文 号:登牧字〔2018〕142号 | 成文日期:2018-12-19 | 发布日期:2018-12-19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外埠入登屠宰加工企业、生猪产品经营企业:
为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和畜产品安全监管,保障生猪产品跨地域安全调运,根据《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业部有关规定,登封市决定继续对外埠入登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和从事外埠生猪产品经营企业执行登记备案管理。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外埠入登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和从事外埠生猪产品经营企业。
二、时间安排:自2018年12月起,登封市畜牧业服务中心将全面开展外埠入登生猪屠宰加工企业、从事外埠生猪产品经营企业(含运输车辆)实行登记备案管理。
三、工作要求:外埠入登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必须提供相关资质证件,填写《外埠入登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备案表》,方可向登封市场供应生猪产品;凡未登记备案的生猪屠宰加工企业,一律不得进入登封市场销售。
四、外埠入登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生猪定点屠宰证》、《工商营业执照》和其他资质证件,且必须为A类屠宰企业;2、屠宰企业必须具备分割包装车间以及完整的冷链设施、产品配送车辆;3、屠宰企业必须由完整的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对供应、生产、销售实行标准化管理,能够实现可追溯。4、按规定对销售的猪肉产品提供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合格证明。5、符合国家要求的其他相关规定。
附:1.外埠入登屠宰加工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2.外埠入登屠宰加工企业、外埠生猪产品代理、批发企业备案表
2018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