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保留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六个不得”要求,进一步加强办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范公务出行保障方式,依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联合印发的《郑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郑办[2016]2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管理原则
1.综合处为全办公务用车管理部门,承担办公务用车统一派遣、调配、维修保养等任务。
2.在郑州市内五区及高新区、经开区、郑东新区等公务交通补贴范围内的公务出行原则上不再派遣公务用车。
3.参加公务活动确需使用公务用车时,由用车处室(部门)填写派车单,经用车处室(部门)分管领导、综合处负责人审核登记后予以派遣;夜间及节假日等特殊情况用车时,须经代班(值班)领导批准后派遣。
4.离开省界用车,须提前1天报综合处,经主要领导批准后派遣。
二、使用范围
1.因工需要到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外地区的。
2.参与抢险救灾,处理突发事件及其他紧急现场办公活动的。
3.报送和领取机要件、急件的。
4.离退休干部看病就医、体检、参加公务活动的。
5.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内应急保障用车,保障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处理紧急突发的各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必须动用车辆的。
②办理紧急、保密时限性强、且使用社会车辆难以实施保障的公务事件。
③大批量报送、购置史志成果,经主要领导审批同意需动用车辆的。
④承办重要会议、活动,确需公务用车保障并经主要领导审批同意的。
三、行车管理
1.公务车辆实行行车包制,行车包内存放点火钥匙和行车证,一车一包,由综合处统一集中保管。
2.本办有驾驶员专业资格证书的工勤人员为公务用车驾驶员,驾驶员依次轮流值班,由综合处统一调度。
3.公务用车使用要落实安全责任制,行车安全由驾、乘人员共同负责。行车途中不得私自更改目的地,驾驶员不得将车辆交于无驾驶资格人员驾驶。
4.出车前驾驶员凭派车单领取行车包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收车后应及时将行车包交回综合处车辆值班室并做好出车记录。
5.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酒后驾驶公务用车;严禁超速行驶;严禁驾驶公务用车到高消费娱乐场所、私人会所及旅游景点等。
四、维保管理
1.严格按车辆维护规定进行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行车。
2.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市财政局统一采购的定点维修厂)。
3.车辆需维修、保养必须提前申请,到指定修理厂维修。驾驶员填写《郑州市地方志车辆维修申请表》,明确维修项目、维修费用等,报请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维修更换。
4.外出车辆在途中或异地发生故障等特殊情况下需维修或更换零配件的,驾驶员应及时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经同意后联系修理厂进行救援,事后3日内补办维修、保养申请手续。
5.车辆维修完毕,驾驶员经检验、试车后,应及时在《车辆送修单》上签名。综合处凭《郑州市地方志车辆维修申请表》和《车辆送修单》,按财务有关规定与维修厂家按期结算。
五、车辆封存
1.在接到封存公务车辆通知时,要严格按要求将封存计划及时保送上级机关备案。
2.要按时以规定数量于规定位置封存车辆,并贴好封条,要做到标识清晰明显。
3.封存车辆的行车包应及时缴至综合处进行集中管理,以备检查。
六、车辆用油
1.车辆燃油实行充值卡一卡一车对号加油,并由驾驶员如实登记签字,统一结算。
2.长途出差特殊情况需现金或公务卡支付加油的车辆报请主要领导,加油发票按规定审批后进行报销。
七、车辆保险
车辆应在市财政局定点保险公司购买相应保险险种,一车一清单。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郑州市地方史志办公室公务车派车单
郑州市地方史志办公室公务车派车单
用车处室 | 用车日期 | 年 月 日 | ||
用车事由 | ||||
目 的 地 | 是否公务交通 补贴范围内 | |||
车 号 | 驾 驶 员 | |||
起止时间 | 日 时 分 至 日 时 分 | |||
用车人签字 | 用车处室 分管领导签字 | |||
综 合 处 负责人签字 | 主管领导签字 | |||
主要领导签字 | 派车人签字 | |||
备 注 | ||||
注:1.用车部门需提前一天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交综合处安排用车。2.在公务交通补贴范围内确需用车的,需在备注栏详细说明情况。
郑州市地方史志办公室
2018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