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
《郑州市地方史志办公室关于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的有关规定》已经办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地方史志办公室
2018年5月25日
郑州市地方史志办公室关于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的有关规定
为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管理,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豫人社薪〔2018〕6号)等有关规定,经办党组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机关工作人员休病假,应有指定医疗机构病情诊断证明,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批准。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基本工资: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发计;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照发。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二)津贴补助:工作人员全年病假累计6个月内的,津贴补贴照发;达到6个月的,从病假的第7个月起,只发给生活性补贴和保留物价福利补贴,工作性津贴、岗位津贴和奖励性补助等不再发给(改革性补贴,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发放)。
(三)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和全年病假累计达到6个月的,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再发给。
(四)工作人员病假累计1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医务鉴定,符合国家和我省病退条件规定的,办理病退手续。
(五)病假期间工资待遇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给。
二、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确需占用工作期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事假申请,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可休事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不含公休日和法定节日,下同)以内的,工资照发。
(二)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不超过30天(含30天)的,从第21天起,每天扣发本人日工资的40%(日工资=月工资÷22天,下同)。
(三)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停发工资。
(四)工作人员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三、其它有关规定
(一)工作人员在病事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工资,追缴病事假期间收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当年带薪年休假天数冲销其他假期天数,冲销不完的再按规定处理。
(三)依据《郑州市公务员平时考核实施细则》(郑人社〔2017〕11号)有关规定,考核周期内病假、事假累计超过12个工作日的,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经组织批准休法定假期、因公负伤在治疗期间的公务员,参加考核,确定考核等次,但一般不确定为好等次。
(四)带薪年休假按照《中共郑州市委组织部郑州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关于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的通知》(郑人〔2009〕6号)执行;婚假、产假和护理假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四、请(休)假程序及审批
(一)请假不超过0.5天的,县处级干部报主要领导批准,处室负责人报分管领导批准,一般工作人员(含工勤)报处室负责人批准。
(二)县处级干部请(休)假0.5天以上的,填写《郑州市地方史志办公室工作人员请(休)假审批表》,报主要领导审批。
(三)处室负责人及一般工作人员请(休)假0.5至以上的,填写《郑州市地方史志办公室工作人员请(休)假审批表》,报处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
(四)凡请(休)假的,假期结束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不销假的,视为缺勤。
(五)市史志办请(休)假工作由综合处负责日常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按程序履行请(休)假手续后,及时将《郑州市地方史志办公室工作人员请(休)假审批表》交综合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