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753874191/2019-00022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业务信息/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 |
| 发布机构:中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关 键 词:监管 |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8-12-24 | 发布日期:2018-12-24 |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中原)安监罚〔2018〕SO1-1号
被处罚单位:河南安达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河南自贸实验区(郑东)金水东路北.心怡路东1号楼一单元23层2316房间
邮政编码:45000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丁磊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663718000
违法事实及证据:河南安达建设有限公司违反施工规范作业,组织的风井盖板施工与设计不符无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资料;未制定风井盖板施工质量、安全方面的保证措施;浇筑砼前植筋未做拉拔试验;未组织施工现场停工期间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彻底整改施工现场停工期间存在的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证据如下:河南安达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河南安达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丁磊的询问笔录、河南安达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杨衡的询问笔录、河南安达建设有限公司盛世卧龙城项目经理王丽君的询问笔录,“河南安达建设有限公司盛世卧龙城 “11.25”一般事故事故调查报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关于盛世卧龙城“11.25”一般事故调查结果的批复》(中原政文〔2018〕7号)等证据,证据充分。(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郑州市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造成1人死亡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郑州银行中原路支行 ,账号905150020109019469,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