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91097/2018-00054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审计/业务信息/其他 | |
发布机构:荥阳市审计局 | 关 键 词:审计,业务信息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8-12-24 | 发布日期:2018-12-24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荥审建报〔2018〕86号
被审计单位:荥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审 计 项 目: 荥阳市惠民路道路工程(索河路至汜河路)竣工结算审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荥阳市审计局成立审计组,自2018年9月11日至12月5日,对荥阳市惠民路道路工程(索河路至汜河路)竣工结算进行了审计,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荥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及有关单位对其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荥阳市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荥阳市惠民路道路工程(索河路至汜河路)位于荥阳市市区,该工程为城市支路呈南北走向,北起汜河路,南至索河路,设计全长约613.16米,由于拆迁不到位,实际完工道路全长276.30米(索河路至演武路段)。道路红线宽20米,机动车道宽11米,两侧人行道宽各4.5米。道路双侧排水雨污分流。施工主要内容包括:路槽开挖、路面铺设、雨污管道开挖及铺设等。
(二)工程招投标情况
荥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委托荥阳市豫兴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该工程招标,2015年12月17日,该工程在郑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荥阳分中心(荥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北配楼三楼)公开开标,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3788850.22元。
(三)合同签订及履约情况
2016年2月24日,荥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荥阳市惠民路道路工程(索河路至汜河路)施工合同,合同价3788850.22元,合同形式为单价合同。合同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1日,合同竣工日期2016年6月24日。实际开工日期为2016年8月16日,实际竣工日期为2016年12月1日。
2016年8月8日,征收办按照郑政文【2014】142号文件,对惠民路(索河路-演武路)施工范围内的冯寨村附属物进行调查测算,附属物补偿资金计算为214152.00元。2016年8月29日,荥阳市京城街道办事处、荥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方签订《关于惠民路道路施工附属物补偿款由施工单位先行支付的协议》,该协议约定附属物补偿款214152.00元,由施工单位先垫付给荥阳市京城路街道办事处,再由荥阳市京城路街道办事处将补偿款发放给冯寨村民。在报审结算时,荥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将施工单位垫付补偿款214152.00元,列入工程成本,报送审计予以结算。
2018年1月30日,荥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并出具了合格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荥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供的竣工结算资料基本真实反映了工程竣工结算情况,但存在有工程结算造价多计工程价款的问题。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意见
工程结算造价多计工程价款130722.35元
荥阳市惠民路道路工程(索河路至汜河路)报审结算造价2280231.73元(其中含附属物补偿款214152.00元),审定结算造价2149509.38元(其中含附属物补偿款214152.00元),审减工程结算造价130722.35元,报审结算部分不符合《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的规定。
根据《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据实结算”的规定,责令依法据实结算。
四、建议
加强对工程投资管理的学习,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的管理。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荥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荥阳市审计局。
荥阳市审计局
201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