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91097/2018-00045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审计/业务信息/其他 | |
发布机构:荥阳市审计局 | 关 键 词:审计,业务信息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8-12-24 | 发布日期:2018-12-24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荥审建报〔2018〕77号
被审计单位:荥阳市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审 计 项 目:郑州市新材料产业园区市政道路工程15号道路(一标段)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审计组自2018年6月4日至11月13日,对郑州市新材料产业园区市政道路工程15号道路(一标段)工程竣工结算进行了审计,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荥阳市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会及有关单位对其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荥阳市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工程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郑州市新材料产业园区市政道路工程15号道路(一标段)工程呈南北走向,工程南起14号路,北至规划路,全长1546.73米。道路宽40米,其中:机动车道15米、非机动车道各宽6.5米、隔离带各宽1.5米、两侧人行道各宽4.5米。
(二)工程招投标情况
荥阳市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荥阳市豫兴工程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该工程招标,2015年12月16日,该工程在郑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荥阳分中心公开开标,河南冠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12315883.08元。
(三)合同签订及履约情况
2016年4月15日,荥阳市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冠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郑州市新材料产业园区市政道路工程15号道路(一标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12315883.08元,合同形式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15日,合同竣工日期为2016年10月5日。实际开工日期为2016年8月20日,实际竣工日期为2017年5月29日。
2017年6月1日,荥阳市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并出具了合格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荥阳市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竣工结算资料基本真实反映了工程竣工结算情况,但存在有工程结算造价多计工程价款的问题。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意见
工程结算造价多计工程价款252642.55元
郑州市新材料产业园区市政道路工程15号道路(一标段)工程报审结算造价11199789.2元,审定结算造价10947146.65元,审减工程结算造价252642.55元,报审结算部分不符合《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的规定。
根据《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据实结算”的规定,责令依法据实结算。
四、建议
认真学习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签证管理办法,规范投资项目审批程序,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的管理。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荥阳市城市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荥阳市审计局。
荥阳市审计局
201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