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消费警示

索 引 号:737405897/2019-00008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工作信息/工作报告
发布机构:登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 键 词:工作
文    号成文日期:2018-12-24发布日期:2018-12-24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食品消费警示

针对2018年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热点问题,我局特发布以下消费警示:

一、外出就餐和旅游时应注意:

(一)到正规场所购物,留心多查看标识

1、采购食品应到具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超市、商场,以及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集贸市场等销售场所。选购感官指标正常的食品,不选购未经检验检疫的鲜、冻畜禽产品。

2、选购预包装食品时,要注意查看其外包装上的标识和产品说明书。不选购外包装有破损、超过保质期以及不符合保存条件的食品。

3、选购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除外)时,应观察盛放食品的容器上的标签标识,是否注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尽量选购在密闭容器放置或使用保鲜膜等覆盖的散装食品。不选购无标签标识、外观性状不正常、超过保质期的散装食品。不应徒手随意接触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

(二)选择安全卫生的餐饮单位就餐

1、就餐前应查看餐饮单位是否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建议选择卫生条件好、设施齐全、实施“明厨亮灶”的餐馆。聚餐提倡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分餐制是减少交叉感染,预防传染病的重要措施。

2、不食用“新奇”、“野味”食物。不吃不常食用或从未食用过的食物,以及易过敏食物;不吃变质食品,不吃感官异常和未烧熟煮透的菜肴。

3、妥善保管就餐的相关凭证,以备发生消费争议时可提供维权依据。

二、保健品消费提示

(一)保健食品不能替代药物。保健食品是食品,而不是药品,不能替代药物。包括保健食品在内的所有食品均不具有预防和治疗功能。消费者特别是中老年人、疾病患者,切勿听信不法商家对保健食品的虚假广告和夸大宣传,更不要将保健食品用于治疗疾病。

(二)认清认准保健食品标志。选购保健食品要认清认准产品包装上的保健食品标志及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依据其功能及适宜人群有针对性的选择,并按标签说明书的要求食用,切忌盲目购买和使用。相关产品信息仍可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查询。

(三)到正规场所购买。选购保健食品要到正规的商场、超市、药店等经营企业购买,并索要发票或销售凭据。

(四)有质疑打电话。消费者对所购买的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有质疑,或发现有虚假宣传食品和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请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也可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我们将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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