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B2018073号议案的答复

索 引 号:005266932/2018-00047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建议提案/人大议案
发布机构:中原区房产管理局关 键 词:人大议案
文    号:中房字函〔2018〕13号成文日期:2018-08-01发布日期:2018-12-25
体    裁:议案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对区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B2018073号议案的答复

办理结果:A

杨录坡代表:

您所提出的“关于加快停车棚和充电桩建设,进一步加强对电动车充电监管” 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目前我市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设施现状

最近几年,电动车发展特别快,已经成为市民的重要出行交通工具之一,但是由于充电设施匮乏,已经影响到了市民出行。由于缺乏充电设施,私拉电线充电的行为也影响到了居民居住区的消防安全,近几年,由于电动车充电导致的火灾已经发生好几起,规范电动车充电设施迫在眉睫。但是,在我市广大住宅小区中,由于规划建设等原因,多数小区没有设置电动车专门的充电设施,只在近期建设的部分住宅小区中,规划建设了电动车充电车棚。

二、目前住宅小区设置电动车充电设施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是多数小区缺乏必要的充电设施,居民多采用私拉电线的方式充电,安全隐患较多。二是新建小区规划时,缺乏统一规划建设的电动车车棚,造成电动车停放和充电困难。三是个别已建成小区在增设电动车充电车棚时,由于需要占用一定的场地,导致选址难、建设难。

三、我区在电动车充电管理方面的措施

按照市政府、市房管局和区政府要求,区房管局承担有物业管理小区的充电桩建设和整治工作,中原区消防大队承担无主管楼院的充电桩建设和整治工作。

2016年1月份,区政府下发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作好物业管理小区城市精细化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中原政府明电〔2016〕7号)文件,对小区物业的充电桩建设和整治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部署。按照工作要求,年初,区房管局通过召开三级动员会(办事处主管领导、区房管局物业科长、物业公司项目经理),对中原区物业管理小区建设充电桩工作进行了更细致的安排,将此项工作列入物业公司年度考核的一项硬性指标,并要求物业公司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抓紧建设并投入使用。在配建充电桩(棚)的过程当中辖区各物业服务企业均本着“安全、智能”为核心,从选址到设备的采购,均参照尽量远离居民楼,充电桩自带智能断电、配备消防器材、安装监控设备等标准建设。如:中原区三官庙街道办事处省纺机社区保利百合小区,物业公司在小区规划红线内的道路上配建电动车棚,实行人车分离,从源头上消除了安全隐患。配建中严格执行安全标准,车棚内加装自动断电充电设备、红外线监控摄像头以及消防灭火器等设备,即满足了居民非机动车辆充电需求,又消除了小区因电动车充电带来的安全隐患,受到了小区广大居民的欢迎。

截止2016年4月底,我区专业化物业管理小区电动车桩(棚)均已配建完成,累计建成充电桩812个,覆盖率100%,利用率100%,基本满足了小区居民需求。

同时区房管局协同辖区内各街道办事处、各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内电动车乱摆放、私拉乱扯电线现象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一是加大消防安全宣传力度,联合相关部门深入到小区内,特别是老旧小区和无主管楼院,展览消防宣传专栏、发放消防安全使用手册,有效的提升居民自身消防防范意识;二是严格清理私拉乱扯电线行为。办事处、社区对辖区内私拉乱扯电线行为,逐一进行排查登记,建立台账,并向私拉乱扯电线居民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必须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者,联系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处罚。有效了遏制中原区小区私拉乱扯的问题继续蔓延扩大。

为配合好老旧小区充电桩建设工作,区房管局把充电桩作为老旧小区必配基础设施纳入到物业服务机构进驻退出机制考核中。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在住宅小区建设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的通知》文件精神,区房管局要求在新建小区提出申请物业区域划分时必需提供充电桩(棚)的配建计划,以确保开发单位在建设楼房初期,按规范标准配建小区电动车充电桩(棚)。所产生的公共电费则是“谁使用谁缴纳”的原则,新建小区电动车充电桩(棚)养护、维修等则统一由物业公司进行管理,以实现新建小区电动车充电桩(棚)的规范化管理。同时在电动车车棚,充电桩设施设备维护方面,确保充电设施的正常使用,区房管局将该项列入每年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内容范围之内,确保了小区安装的充电设施设备均能正常使用。

希望您多关注、多支持我们的工作,给我们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促进我们工作更好的开展。再次感谢您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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