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8〕237号
河南省新郑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61675774R(1-1)
法定代表人:任守忠
地址:新郑市辛店镇新密公路北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2018年11月15日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水污染物水质在线自动监控设备2018年11月1日止液阀出现故障19小时,11月2日、3日、6日、7日、14日加热器出现故障,未保证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监违改字〔2018〕24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加强自动监控设备的维护,确保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询问笔录、音像资料和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2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8〕23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单位12月10日向我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理由是你公司委托宇星科技发展公司运营自动在线监测系统,按照管理规定,你单位无权进入监控站房,同时在线监测系统故障时,人工监测数据达标,目前在线监控设备已经正常,违法行为已经整改,请减免处罚。经我局核实,你单位陈述理由成立,按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你单位具备从轻处罚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从轻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肆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