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A(2018)093号建议的答复

索 引 号:786213728/2019-00011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建议提案/人大议案
发布机构:二七区人民政府关 键 词:建议
文    号成文日期:2019-01-05发布日期:2019-01-05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对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A(2018)093号建议的答复

仝洋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协调解决‘飞地’居民民生事项办理的议案建议”收悉,衷心感谢对我区民生事业的关心和关注。针对您提出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金水区天明路62号院、天明路71号院、群办路13号1号院、丰庆路12号等楼院所在地原属西陈庄村的集体土地,经开发商开发成商品住宅后,因这些楼院门牌号是金水区的,购买房屋的大部分住户的户籍登记在金水区,也有一部分居民的户口在外区,还有极少一部分是西陈庄村村民,户口在二七区。

对于户口登记为金水区或外区的居民,在办理低保申请、低收入申请、公租房申请、经济适用房变更、80岁以上高龄补贴、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等事项时,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法的通知》(豫政〔2016〕6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认定和动态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房〔2016〕118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等规定必须到户籍所在地办理的业务。

在办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事项时,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的通知》(郑政〔2014〕13号)、《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政策解释及对象确认与退出程序>的通知》(豫卫家庭〔2015〕3号)、《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简化优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办事流程的通知》(豫卫家庭〔2017〕5号)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小孩18岁以下)、城镇独生子女父母(60岁以上)奖励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郑州市计划生育关怀抚慰金、城乡居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社会养老保险补贴、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事项必须在户籍地办理,三孩生育证必须在户籍地办理。

关于金水区天明路62号院、天明路71号院、群办路13号1号院、丰庆路12号等楼院居民民生事项的办理问题,由于历史原因,由来已久,给在此居住的群众带来诸多不便,我区铭功路办事处也多次召开协调会,但因此事涉及两个区,多个部门,协调难度较大,一直未能妥善解决。建议由市政府牵头召开由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协调会,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对该区域居民民生事项的隶属关系进行专题研究,使该问题早日得到妥善解决。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辖区民生事项的支持与参与,欢迎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9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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