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16264958/2019-00009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
发布机构: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 关 键 词:环境保护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9-01-07 | 发布日期:2019-01-07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公司名称: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登封市中心城区功能提升城建PPP项目天路拌合站):
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4619U(1-15)
地址:登封市产业聚集区天路矿山设备公司北隔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方胜利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1月03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拌合站未取得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你(单位)提供的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总投资1802万元,因你(单位)已投入生产,能够证明实际投资额与备案投资额不一致,你(单位)提供评估报告书为520.7820万元。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照片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5、营业执照复印件6、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7、授权委托书、项目投资备案确认书;8、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登封市中心城区功能提升城建PPP项目天路拌合站)核实资产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9、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10、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11、2次调查询问笔录;12、关于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登封市中心城区功能提升城建PPP项目天路拌合站投资减少说明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3%以上5%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按总投资额4%罚款人民币贰拾万零捌仟叁佰壹拾贰元捌角。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411899991010004133541
收款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8111101012500641160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16029101040004133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41001585010050003984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望箕路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10023477208001000120002
收款银行: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00000109936050049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登封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九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