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553165075/2019-00015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建议提案/人大议案建议 | |
发布机构: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 键 词:建议提案 | |
文 号:郑人社提〔2018〕11号 | 成文日期:2019-01-09 | 发布日期:2019-01-09 |
体 裁:通告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尊敬的王玉珏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我市推行社保基金制度,解决破产过程中职工权益难题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感谢您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出的宝贵建议,接到您的提案后我们进行了调研,并多次与您本人进行沟通。现答复如下:
提案中提到的深圳市、上海市的欠薪保障基金制度分别建立于1997年、2000年,对欠薪保障进行了制度尝试,至今确实还在实施。该制度主要是解决没有进入破产程序、但企业长期不经营的的非国有企业。
目前郑州市在处置僵尸企业和企业破产改制过程中,主要依据为《企业破产法》、《劳动合同法》和郑州市政府出台的郑州市国有企业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文件。对于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按照破产清偿顺序,分别对职工工资、生活费、社会保险费、内债等清偿。对于改制企业,按照政策给于安置费,对于有接收企业的改制企业,也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给于经济补偿金。
经咨询相关机构和人员,在没有上位法许可的条件下,我市很难自行制定利用向企业收费方式解决职工权益。且2017年以来,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国务院多次清理对企业收费项目。目前,除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委收取外,其他对企业收取的各类保证金、保障金项目均要求予以清理。
关于进入破产程序待定阶段且企业长期不经营的非国有企业法律问题,已超出我局范围,经和您本人多次沟通后,您已表示理解。
综上,我局将在现行法律、政策的基本原则下,充分发挥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等途径积极帮助职工维护自身权益。
2018年11月30日
联系单位: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处
联 系 人:卢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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