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

索 引 号:005274932/2019-00002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
发布机构:管城回族区陇海马路街道办事处关 键 词:政务
文    号成文日期:2019-01-10发布日期:2019-01-10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政务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窗口的服务,落实“便民、规范、高效、廉洁”的宗旨,特对“一次性告知”制度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对到窗口进行政策咨询的服务对象,窗口工作人员要一次性明确告知办理所咨询事项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和办事依据,并出具《提供材料一览表》;

    第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咨询时,应当热情、主动地提供咨询服务,不得以自己不了解情况和不熟悉业务为借口,要求当事人到部门去咨询或到部门去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第三条  任何一个窗口的工作人员遇到当事人咨询或申请办理非本部门受理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当热情地将当事人带到有关部门的窗口或指点有关部门窗口的所在的位置,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当事人推出本窗口了事。

   第四条  对办事须知和服务指南中“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有关材料”等字样,要根据所咨询事项的不同要求,向服务对象作出具体的解释。

    第五条  对于申报材料不齐作补办件收件的事项,要在补办通知单中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所需补充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  对于联办件,牵头责任部门在预审会后要以书面形式,对各协办部门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

    第七条  对各类联审会、审查会、评估论证会等要求服务对象补充或修改的内容,牵头责任部门要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

    第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把本厅(局)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法律依据置放于窗口上,方便当事人查阅。

    第九条  对未执行上述规定而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窗口服务考核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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