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民政局对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B38号建议的答复

  • 索引号:005252661/2019-00012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建议提案/人大议案建议
  • 发布机构:郑州市民政局
  • 关键词:建议,建议提案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9-01-17
  • 发布日期:2019-01-17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民政局对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B38号建议的答复

    孙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强化社区综合用房保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社区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社区综合用房问题,是我们一直高度重视的工作。

    2018年11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社区党建基础保障的若干意见》(郑办〔2018〕40号)文件,文件对我市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做了明确的要求。

    一是在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的规划和布局方面,文件要求将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每百户居民不低于40平方米的标准同步建设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应集中设置于住宅区中交通便利、方便群众办事的位置,优先设置于地面一层、二层,且设置于一层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置于二层的建筑面积,设有连通城市道路的独立出入口、楼梯及卫生间等,不得使用地下层和架空层。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应满足水电、采光、通风等基本使用功能。规划部门应将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的配建标准纳入《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在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明确社区综合服务用房面积及位置,对不按规定配置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的开发小区,不予办理项目报建相关手续。社区综合服务用房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改变,对擅自改变规划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新建商务办公楼、企业办公楼应按照不少于地上总建筑面积3‰的标准配置党建工作用房;地上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党建工作用房不得于少于60平方米;

    二是在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竣工验收方面,文件要求为保证新建居住小区社区综合服务用房与商品住宅同步建设,开发建设和设计单位应当根据规划方案要求,将社区综合服务用房与首期商品住宅同步设计、同步报建、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建设部门要把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建设的监督管理贯穿工程建设施工全过程,确保建设单位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已正常使用的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因各类建设需要拆建的,由建设部门统一协调,由拆建单位负责按照规划配置标准进行还建。建设部门、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对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的专项检查验收,对于违反规划设计方案、社区综合服务用房未落实到位者,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是在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移交方面,文件要求民政、房管部门负责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的交接。新开发住宅小区在办理房屋预售许可前, 开发企业应与新开发住宅小区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街道(乡镇)共同签订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移交三方协议,协议中应明确移交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的面积、座落位置及移交的时间、地点。开发企业在办理预售许可(现房备案)申请时,应当提供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移交三方协议(或经民政部门出具的社区综合服务用房接收证明)。对拒不提交三方移交协议或接收证明的, 房管部门不得办理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对已经完成销售但开发企业未按照协议要求移交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是在规范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的使用管理方面,文件要求各县(市)区要制定管理办法,规范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的管理使用,要加强社区综合服务用房有关资料的建档工作,防止因管理不善而造成资产流失。对擅自将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出租、转让、抵押或以任何理由挪作它用等违规违纪行为,要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社区综合服务用房提倡“一室多用”,提高使用效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所有以社区居民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志愿服务、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科学普及教育等,原则上在社区综合服务用房中提供。社区综合服务用房供暖、水电、燃气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的维护,由社区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

    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加大社区建设力度,严格落实文件要求,加快建设步伐,不断提高社区治理和服务水平。

     

     

                     2018年12月27日

     

     

    联系单位:郑州市民政局社区建设处  邮    编:450000

    联 系 人:王海强                  联系电话:67177068

    抄    报:市人大选举工作委员会    市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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