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94984/2019-00088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审计/业务信息/其他 | |
发布机构:中牟县审计局 | 关 键 词:审计 | |
文 号:牟审投报〔2019〕2号 | 成文日期:2019-01-21 | 发布日期:2019-01-21 |
体 裁:报告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和《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中牟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并委托中京华(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22日至12月24日,对中牟县文昌路学校围墙及附属工程项目等三个工程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中牟县教育体育局对其提供的工程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中牟县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工程基本情况
(一)中牟县郑庵镇第一初级中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2015年工程)
1.工程概况
本项目位于中牟县郑庵镇第一初级中学院内,主要施工内容包括院内运动场改造、东办公楼防水、教学用房维修、校园围墙加高、路面硬化、污水坑改造、厕所及门窗改造工程。项目立项批复文号为豫财教〔2015〕77号文2015薄改资金。
2.招标及合同签订情况
本项目由招标人中牟县郑庵镇中心学校委托河南永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发布招标文件对该项目进行了招标。中标单位:河南省精中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签订日期:2015年8月19日,合同价款:851388.1元。
合同计划开工日期:2015年8月20日,合同计划竣工日期:2015年9月19日。
建设单位:中牟县郑庵镇第一初级中学;施工单位:河南省精中建设有限公司。
(二)中牟县郑庵镇第一初级中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2016年工程)
1.工程概况
本项目位于中牟县郑庵镇第一初级中学院内,主要施工内容包括院内硬化地面、地面改造、墙面改造、天棚改造、屋面改造、门窗更换、及配电安装工程。项目立项批复文号为豫财教〔2015〕157号文。
2.招标及合同签订情况
本项目由招标人中牟县郑庵镇中心学校委托北京国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发布竞争性谈判文件对该项目进行了竞争性谈判。中标单位:河南元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签订日期:2016年10月25日,合同价款:798000元。
合同计划开工日期:2016年10月25日,合同计划竣工日期:2016年11月13日。
建设单位:中牟县郑庵镇第一初级中学,施工单位:河南元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三)中牟县文昌街学校围墙及附属工程
1.工程概况
本项目位于中牟县郑庵镇文昌街学校院内,主要施工内容包括围墙、走廊吊顶、天棚及墙面吸音板、车棚及硬化地面附属工程等。项目立项批复文号为豫财教〔2015〕93号文。
2.招标及合同签订情况
本工程由招标人中牟县郑庵镇中心学校委托河南腾飞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05月12日发布招标文件对该项目进行了招标。中标单位:林州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签订日期:2016年5月15日,合同价款:999397元。
合同计划开工日期:2016年5月15日,合同计划竣工日期:2016年5月30日。
建设单位:中牟县郑庵镇中心学校,施工单位:林州市永盛建筑有限公司。
二、工程投资情况
(一)中牟县郑庵镇第一初级中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2015年工程)结算价774775.6元。
(二)中牟县郑庵镇第一初级中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2016年工程)结算价713698.38元。
(三)中牟县文昌街学校围墙及附属工程结算价864188.8元。
详细审计结果见附件:中京华(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中京华咨字〔2018〕第1945号、1946号、1947号)。
三、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中牟县教育体育局提供的中牟县文昌路学校围墙及附属工程项目等三个工程结算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工程投资及管理情况;工程资料提供基本完整,但存在施工单位多报工程造价的问题。
四、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多报工程造价481623.13元。
(一)经审计,中牟县郑庵镇第一初级中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2015年工程)送审金额为838204.81元,审定金额为774775.6元,审减金额为63429.21元。
(二)经审计,中牟县郑庵镇第一初级中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2016年工程)送审金额为798000元,审定金额为713698.38元,审减金额为84301.62元。
(三)经审计,中牟县文昌街学校围墙及附属工程送审金额为1198081.1元,审定金额为864188.8元,审减金额为333892.3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2004〕369号)之规定。
根据《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据实结算”的规定,对多报的工程款予以调减。
五、审计建议
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竣工图纸、招投标书、施工合同等工程资料,据实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不得高估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