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航空港实验区金融保险业税收收入划分范围的建议答复(编号:B(2018)164号)

  • 索引号:005252522/2019-00023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建议提案/人大议案建议
  • 发布机构:郑州市财政局
  • 关键词:综合,政务,建议,提案,建议提案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9-01-24
  • 发布日期:2019-01-24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关于明确航空港实验区金融保险业税收收入划分范围的建议答复(编号:B(2018)164号)

    何亮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航空港实验区金融保险业税收收入划分范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支持力度,扎实推进航空港实验区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集全市之力建设航空港实验区,主要支持政策如下:

      1.自2013年开始,对实验区税收超2012年基数上解市级30%部分,五年内全额返还,2013—2017年共返还实验区14.9亿元。

      2.根据市政府会议纪要,对实验区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入下划实验区,用于支持实验区基础设施建设,2014—2017年下划实验区土地出让收入129.3亿元。

      3.2013年—2016年,市财政每年安排5亿元专项资金,用于实验区开发建设;为加快推进实验区建设,根据市政府有关精神,2017年—2021年,每年补助试验区8亿元。 

      4.考虑到航空港实验区承担的建设任务重、资金缺口大,市财政对航空港实验区应负担的2009年—2013年轨道交通建设资本金2亿元一直暂缓上解。

      5.为进一步加快郑州机场二期建设进度,缓解实验区资金压力,2015年,市财政将超借航空港实验区郑州机场二期征地拆迁资金20亿元,通过下达实验区专项补助形式改由市财政承担。

      目前,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正在推进中,暂不宜对财政体制进行调整。为维护财政体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我们意见:实验区范围内各类金融行业税收继续为市保留收入,市财政根据市政府有关精神通过财力结算等方式支持实验区飞机租赁业发展。

      感谢您对我市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希望在今后一如既往地支持我市的财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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