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5291150/2019-00013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工作信息/工作动态 | |
| 发布机构:荥阳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 关 键 词:工作动态 |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9-01-17 | 发布日期:2019-01-29 |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1月17日,我省沿黄市县开展打击电鱼专项联合执法行动由新闻媒体通报后,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1月24日,河南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相关市县继续开展打击电鱼专项联合执法行动。省农业农村厅赵耕副厅长、省农业农村厅水产局张西瑞局长带队对黄河郑州段等重要水域进行巡查。
此次行动共出动执法车辆12辆,执法人员40余人,在我市汜水镇虎牢关,共收缴电瓶7台、逆变器9个、电抄网2套、违规渔具6套,已移交荥阳农委暂扣处理。
严厉打击了电鱼的嚣张气焰。2019年,全省将深入开展“亮剑”渔政执法系列行动,重点惩处电鱼行为,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推动形成全社会参与监督、共同构筑水域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氛围。
相关法律: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