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83513/2019-00014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工作信息/工作动态 | |
发布机构:上街区档案局 | 关 键 词:工作,工作信息,意见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9-02-18 | 发布日期:2019-02-18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为做好机构改革中的档案工作,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南省档案局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按照《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机构改革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环节。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档案工作的部署以及省委市委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档案工作体制机制,推进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方便人民群众的档案利用体系、确保安全保密的档案安全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档案工作水平。改革涉及的各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做好机构改革中的档案工作,确保各部门各单位档案完整与安全。
二、职责任务
区档案局负责全区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的档案管理与处置工作方案审查,档案交接与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审定等工作,协调处理档案归属争议等问题。区档案馆要积极做好档案接收进馆工作。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要制定档案管理与处置工作方案,明确档案工作人员,做好档案(含各种门类、各种载体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清点、交接工作,按规定向区档案馆或新组建机构移交档案。
三、档案处置
1、不再保留、纳入重新组建机构、撤销建制的部门和单位的档案,自变动之日起全宗终止,六个月内档案整体移交区档案馆。
具体包括:区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区人防办、爱卫办、农开办、交通局、督考办、科技局、工信委、国土资源局、区环境保护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未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依新的职责分工移交新组建机构继续处理的,由新组建机构收集归档。
档案清点、交接工作在交接双方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主持下进行,确认无误后双方在交接文据上签字,其中2份由双方分别存入各自全宗永久保管,1份交区档案局备案。
2、新组建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形成的档案,由各部门各单位新设档案全宗进行管理。
具体包括:区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医疗保障局、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区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城乡社区发展治理委员会、区委区政府督查局。
3、重新组建的区司法局沿用原区司法局档案全宗。
4、在机构改革中优化职责或部分职责发生变化的,沿用原档案全宗。部分职责划入其他机构的,划入前履行该职责形成的档案仍属原档案全宗,不得分散。相关机构需要利用该部分档案的,档案保管部门应按照规定提供利用。
具体包括:区委办、政府办、组织部、纪委监委、政法委、宣传部、统战部、农委、人社局、民政局、发改委、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信访局、审计局、教体局、司法局、公安局、商务局、老干部局、编办。
5、区委议事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形成的档案纳入议事机构所在的部门和单位档案全宗管理。
具体包括: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区委审计委员会、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区委国家安全委员会、区委网络安全委员会、区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
四、工作要求
做好档案工作是机构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积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档案得到妥善处置,档案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一)改革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制定的档案管理与处置工作方案,内容应包括档案工作人员安排,档案收集、整理要求,档案清点、交接程序以及日常保管、利用要求等。
(二)改革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要求,编制或修订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区档案局审查同意后执行(不再保留、纳入重新组建机构、撤销建制的部门和单位除外)。
(三)改革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周密部署实施,严防档案流失和失泄密问题发生,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带走、留存、转移、销毁档案,造成档案损失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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