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登环罚决字〔2018〕第92号

索 引 号:416264958/2020-00064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发布机构:登封市环境保护局关 键 词:环境保护
文    号成文日期:2019-02-25发布日期:2019-02-25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登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登环罚决字〔2018〕第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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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589718903W(1-1) 

地址:登封市石道乡上沃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占行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2月01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勘察),经调查2018年11月13日晚上10点左右登封市绩效组在你(单位)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在车辆出入过程中忘记关闭库门导致部分粉尘外排。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一般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411899991010004133541

收款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8111101012500641160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16029101040004133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41001585010050003984

收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望箕路支行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10023477208001000120002

收款银行: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登封市财政局收款专户

帐号:00000109936050049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登封市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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