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向锋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严格规范午托班管理的建议”收悉。从提案可以看出您对校外午托问题进行了大量、充分的调研,感谢您对郑州校外午托市场的关心和关注,现就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如您所察,因为满足了快节奏的生活等现实需求,午托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一直存在着很多发展不规范的地方,隐藏着甚至已经出现了很多隐患,郑州市教育局自午托班出现之初就进行了关注,对午托的规范管理也进行了很多努力:
一、从2010年11月1日接到市委第一份关于午托管理的领导批件后就开始进行充分调研、起草文件,并与相关局委沟通,与法制办商讨,多次易稿,形成了《郑州市午托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于2011年7月12日至7月18日通过郑州教育信息网向社会进行了公示。之后根据公示各方反馈意见进行了再次修改,报市法制办审核,但是由于没有上位法而未能出台;
二、2013年12月,有关媒体对新密市午托部管理问题进行了连续报道,时任省长谢伏瞻同志对此也进行了批示,要求省教育厅尽快出台相关文件,我们在努力推动工作的同时也在等待上级部门出台相关政策;
三、近几年来市“两会”代表、委员对午托问题高度关注,2014年元月,我们又重启午托管理文件的起草修改工作,5月20日,市政府组成考察组到外地进行了专项考察学习,借鉴外地经验起草了《关于加强学生课后托管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但是由于相关局委以“法无授权不可为”不接受文件授权,文件流转会签未能完成。现在我们仍在努力推进,争取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管理办法,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
四、2018年7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对相关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其中,工商行政部门应为校外托管场所办理登记提供便利化服务,依法为符合条件的校外托管场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积极履行“双告知”职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本辖区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的行政指导和监督,对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符合许可和登记要求的校外托管场所的食堂,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并定期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对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尚不具备发证条件的校外托管场所,要求经营者进行整改。对于整改后达到食品安全要求的,可纳入许可或登记范围;对于不积极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依法查处,取消供餐服务。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中小学校对周边校外托管场所所在位置和经营情况开展调查摸底,并及时向学生和家长通报。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您所提出的建议,是对规范郑州市校外午托市场的促进,我们一定会认真考虑,并在职责范围内和相关局委一同做好相关工作,推动郑州市校外午托市场健康发展。
2018年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