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3449/2019-00153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登封市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城市管理,规范,互联网租赁自动车,发展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9-02-22 | 发布日期:2019-03-04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移动互联网和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的新型服务模式,在满足公众短距离出行需求、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促进低碳环保出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车辆乱停乱放、车辆运营维护不到位、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用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风险等问题,对公共道路资源承载能力、城市环境面貌和安全运行秩序都带来了巨大挑战,亟待规范引导行业有序发展。
二、起草过程
2018年10月15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郑政文〔2018〕173号),并明确规定:“本试行意见适用于郑州市五城区及郑东新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其他县(市、区)参照执行。”,为我市制定相应指导意见提供了指导意义更强、可操行性更具体的政策依据。为此,我市在重点研究交通部等十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的基础上,认真起草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并经过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最终形成了《指导意见》送审稿。
三、重点内容说明
(一)关于各职能部门职责问题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作为一项新兴业态,决定其需由多部门齐抓共管,才能实现规范运营。《郑州市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已经明确了各职能部门职责,主要包括:市城市管理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工商质监局、市文明办、市信用办、市网信办、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登封市支行等部门。我市以此为基础,结合市实际,拟定了各职能部门职责,并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其中,因我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尚未正式挂牌,《指导意见》中暂以市城市管理部门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具体业务主管部门。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市发改委提出:建议将“市信用办负责运营企业失信行为信息的公示”修改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由于上述原因,此建议未采纳同时,市规划局提出:因市政府已安排市园林局编制《登封市步行、自行车交通体系专项规划(2017-2030年)》,建议将“市规划部门负责全市慢行交通系统及互联网租赁单车停车点位的规划设置”修改为市园林局负责,但考虑专项规划工作属临时性工作,结合部门职贵,此建议未采纳。其他职能部门均无意见。
(二)关于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货电动自行车问题
交通部等十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郑州市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均明确提出:“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其主要原因为电动自行车较多超标,运行安全风险较高,易发交通事故。为此,《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坚持优先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根据情况适时投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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