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53269/2019-00118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工作信息/工作动态 | |
发布机构:二七区建设和交通局 | 关 键 词:综合,政务,工作,工作信息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9-03-08 | 发布日期:2019-03-08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为加强建筑装修装饰活动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装修装饰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区建设和交通局全面贯彻落实《郑州市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精神。
一是要求施工单位,用于建筑装修装饰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设计要求,产品质量、节能和有害物质限量及燃烧性能要控制标准,产品需附带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和生产企业需有中文标明。
二是禁止使用质量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环境污染控制、节能灯相关标准的材料及设备。
三是要求施工单位实施劳动用工实名制,并在施工现场公示单位名称、施工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开工和竣工日期、投诉电话等。
对于发现的违反《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违反规定审批施工许可证、对举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及时上报综合执法局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