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精神,确保将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按照《关于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18〕140号)的工作要求,省科技厅将依据《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豫科〔2019〕35号)、《河南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豫科〔2013〕84号),对2018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组建)和大学科技园进行重新核定、正式发文,并上报科技部火炬中心审核,建立基础免税信息,保障相关税收优惠的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对象
2018年12月31日前,经省科技厅下文确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组建),省科技厅会同教育厅共同下文确定的省级大学科技园。
二、核定工作流程
(一)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组建)、省级大学科技园,按照《河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豫科〔2019〕35号)、《河南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豫科〔2013〕84号)自愿开展自查工作,签署承诺函(见附件1),真实、完整填写相关数据对照表(见附件2,附件3),编写自查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提交至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
(二)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审查上报。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提交的自查数据和自查报告进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审核并确认后,行文上报。
(三)省科技厅将对通过地方审核的孵化器进行核定,并会同省教育厅对通过地方审核的大学科技园进行核定,正式发文后上报科技部火炬中心。
(四)通过核定并经科技部火炬中心审核通过的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按照《关于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18〕140号)中具体要求,开展免税工作。
三、其他工作要求
(一)对在自查及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工作中,尚不能达到要求的孵化器(含组建)和大学科技园,给予2年的提升过渡期(2021年6月30日之前)。
(二)处于提升过渡期的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保留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组建)、大学科技园的称号,应按照相关要求提交完整、真实的统计数据和年度工作报告。
(三)处于提升过渡期的孵化器(含组建)、大学科技园经提升建设后,自查满足要求的,可随时提出核定申请,经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行文上报,通过核定并报科技部火炬中心审核通过后,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开展免税工作。
(四)提升过渡期后,仍未通过核定的,取消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组建)、大学科技园称号。
四、提交材料
(一)参加自查核定的孵化器(含组建)、大学科技园的自查报告(含相关证明材料)、数据对照表,提交纸质版(A4纸书籍式装订)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
(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科技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的推荐文件、汇总表(见附件2),电子版及纸质版各一份。
上报截止时间:2019年4月18日
联系人:曹庆海 王丽 联系电话:0371-67992615
电子邮箱:2304242679@qq.com
地址:郑州高新区管委会南三楼创新发展局科技办公室
2019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