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警示2019第(二)期——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消费警示

索 引 号:005295186/2019-00015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业务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
发布机构:中牟县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关 键 词:市场,监管
文    号成文日期:2019-03-15发布日期:2019-03-15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消费警示2019第(二)期——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消费警示

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临之际、为了防止消费者上当受骗,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参加活动要慎重。

近年来一些商家举办各种名目的答谢会,邀请中老年人去参加免费的座谈、讲座,然后还有礼品赠送,有时还会邀请参加免费的旅游等等,这些免费活动往往就是陷阱,甚至会让参与者付出更多的代价,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尤其是老年人一定要慎重参加这类活动。

二、购买打折商品勿冲动。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选择证照齐全、有经营资格、信誉良好的商家,不要贪图便宜,在无合法经营手续或流动摊点上消费。同时要理智参与“打折、购物返券、赠送、抽奖、甩卖、积分返利”等宣传方式的促销活动,不要一味追求价格折扣,避免受到促销误导,冲动购物,做出超出消费能力和实际消费需要的购买行为。

三、网购商品要注意防范交易风险。

在网购时,尽量选择具有正规运营资质、信用评价高的网站和商家购买,下单时,尽量选择支付第三方担保支付或货到付款的商家,不要轻易直接转账给商家,防范交易风险。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并特别注意四大类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一是消费者定制的商品;二是鲜活易腐的商品;三是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是交付的报纸、期刊。此外,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等也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四、慎重支付定金。

在看房看车时,一些消费者在销售人员的极力推荐下,迅速支付了定金,后因商品房地点、户型、还款能力等因素,因机动车性能、型号等因素与家人意见不统一而出现反悔退定金事件,但依据《担保法》,合同当事人单方违约,定金不能退回。建议消费者选购大宗商品前,要反复斟酌,然后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渠道查阅相关知识,参考借鉴其他消费者意见,了解开发商、经销商的信誉,掌握拟选购的商品房或机动车相关信息后谨慎购买。

最后要提醒的是,消费者在消费时,要记得索要正规票据,如发票、收据、消费明细等相关凭证。如发生消费纠纷,可先与买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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