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37405897/2019-00013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公报公示/公告公示 | |
发布机构: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关 键 词:政务,公报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9-03-15 | 发布日期:2019-03-15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登封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6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登封市鹅坡禅武大酒店有限公司购进的“粉条”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鹅坡禅武大酒店有限公司使用的“粉条”(标称生产企业:/,规格型号:/,商标:/,购进日期:2018-08-17),经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GB 2760-2014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原登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鹅坡禅武大酒店有限公司送达《郑州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登封市鹅坡禅武大酒店有限公司采购的该批次粉条共计41斤,除去监督抽检抽取的3.6斤外,其余全部使用完毕,货值金额753.4元。该公司采购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由于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案件并进行整改,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法情节轻微。原登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鹅坡禅武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53.4元人民币;3.罚款5000元人民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登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鹅坡禅武大酒店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门市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了不合格产品的销售。
二、登封市实验高级中学(一号餐厅)购进的“宽粉条”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实验高级中学(一号餐厅)购进的“宽粉条”抽检不合格(标称生产企业:/,规格型号:/,商标:/,购进日期:2018-11-28),经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2015年第1号公告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原登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实验高级中学(一号餐厅)送达《郑州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登封市实验高级中学(一号餐厅)采购的该批次宽粉条共计40斤,全部使用完毕,货值金额400元。该单位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及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由于该单位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案件并进行整改,货值金额较小,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法情节轻微。原登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鹅坡禅武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00元人民币;3.罚款5000元人民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登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实验高级中学(一号餐厅)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门市立即停止了问题产品的销售。经调查当批次食品已销售完毕且无库存。
三、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中岳分公司销售的“青虾”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中岳分公司销售的“青虾”(标称生产企业:/,规格型号:散装,商标:/,购进日期:2018-02-09),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氯霉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原登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中岳分公司送达《郑州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立案调查,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中岳分公司共购进该批次青虾5千克,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268元。该公司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青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考虑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原登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中岳分公司以下行政处罚:没收销售金额268元人民币。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登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千惠商贸有限公司中岳分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门市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了不合格产品的销售。
四、登封市中岳办悦友餐厅销售的“油条”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中岳办悦友餐厅销售的“油条”(标称生产企业:/,规格型号:散装,商标:/,加工日期:2018-09-18),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食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原登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中岳办悦友餐厅送达《郑州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原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案件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已将此案件移送至登封市公安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登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中岳办悦友餐厅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门市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了不合格产品的销售。
五、登封市市区刘记蒸碗豆腐脑店销售的“油条”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市区刘记蒸碗豆腐脑店销售的“油条”(标称生产企业:/,规格型号:散装,商标:/,加工日期:2018-09-19),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食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原登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市区刘记蒸碗豆腐脑店送达《郑州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原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案件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已将此案件移送至登封市公安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登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市区刘记蒸碗豆腐脑店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门市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了不合格产品的销售。
六、登封市徐庄镇素珍小吃店销售的“油条”抽检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徐庄镇素珍小吃店销售的“油条”(标称生产企业:/,规格型号:散装,商标:/,加工日期:2018-09-20),经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食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原登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徐庄镇素珍小吃店送达《郑州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企业享有申请复检等权利,该单位认可检测结果,当事企业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
经原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案件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已将此案件移送至登封市公安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登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登封市徐庄镇素珍小吃店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门市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了不合格产品的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