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本级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民办职业培训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提高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水平,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现将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度检查及办学能力评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评估对象
2018年12月31日前由我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许可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未满3年的接受年度检查,办学满3年的参加办学能力评估。
二、年检评估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政策等情况;
(二)学校党的建设情况;
(三)学校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情况;
(四)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办学规模和学校管理等办学基本情况;
(五)学校年度招生及培训工作开展情况;
(六)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七)财务管理情况;
(八)学籍管理、招生简章和广告等备案情况;
(九)学校颁发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和结业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等情况。
三、年检评估安排
市人社局负责市本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年度检查及办学能力评估工作;各县(市、区)人社局许可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度检查及办学能力评估工作,由各县(市、区)人社局负责组织实施。
(一)自查阶段(2019年3月18日-4月15日)
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对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能力评估表》(附件1),逐项逐条按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评,并于4月15日前将自查自评结果以及需提交的材料报送至主管部门。
(二)评估及抽查阶段(2019年4月16日-5月20日)
各级人社主管部门要在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组织人员对所辖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检查评估并评分,评定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评估得分低于60分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结果为不合格;评估得分在60分及以上75分以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结果为合格;评估得分在75分及以上90分以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结果为良好;评估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结果为优秀。
市人社局负责组织对市本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抽取一定比例进行实地现场核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0%;各县(市、区)人社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对许可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实地核验。
(三)总结阶段(2019年5月21日-6月10日)
完成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检查评估工作,并对检查评估工作进行总结和通报。
四、报送材料
参加年检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检查承诺书(附件2);
2、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报告书(附件3)
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师资信息表(附件4);
4、培训学员花名册(附件5,主要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入学时间、培训专业、培训时长、联系电话、发放培训合格证书或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等基本情况等情况);
5、教职工党员信息表(附件6);
6、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原件;
7、《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8、学校银行开户相关情况(查看开户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原件,留复印件);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0、教学场地、实操场地证明材料(自有场地需提供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租赁场地除提供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外,还需提供双方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11、学员入学培训合同协议书样本。
参加评估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除需提交以上11项材料外,另需提交学校3年来的工作运行情况总结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能力评估表(附件1)。
五、年检评估结果
对年检结果确定为合格的学校,可继续依法办学。对评估结果为优秀学校的,予以积极扶持,鼓励做大做强;对评估结果为良好学校的,加以指导服务,引导形成办学特色;对评估结果为达标学校的,督促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培训质量。对年检及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内不得招收新学员,对逾期未整改或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依法终止其办学资格,自行要求终止办学资格的按照管理权限主动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六、有关要求
(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和办学能力评估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检查、确认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的一项基本制度。各县(市、区)人社局要高度重视年检评估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推进各项工作,于5月30日前将县(市、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7)及县(市、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评估结果汇总表(附件8)等材料(纸质版加盖公章)报送市人社局。
(二)市本级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按时报送各项材料,同时以此为契机,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端正办学指导思想,依法办学,诚信办学,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及办学质量。
(三)在年检评估过程中,对逾期未参加年检、出具虚假书面材料和未按要求整改的单位,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019年3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