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销售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767837439/2019-00026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郑州市商务局关 键 词:综合,政务,通知,公告,通知公告
文    号:郑商〔2019〕58号成文日期:2019-03-20发布日期:2019-03-20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销售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

近期以来,根据消费者投诉和媒体提供的相关线索,我市部分汽车销售企业在日常销售经营过程中,仍然存在着收取金融服务费和捆绑销售保险的现象,这些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我市汽车销售市场的正常秩序。为进一步加强汽车销售监管,坚决杜绝违规行为发生,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现将汽车销售监督管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强调如下:

一、进一步认识汽车销售管理的重要意义

汽车行业是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性产业,是稳增长、扩消费的关键领域。《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是加快推进汽车流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打破了汽车销售品牌授权单一体制,进一步规范了汽车销售行为,加强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对于构建共享性、节约型、社会化汽车流通体系,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汽车消费,将产生积极和深远的影响。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汽车销售管理的监管力度,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落实到位。

二、进一步加大汽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力度

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督促汽车供应商、经销商、售后服务商按照《办法》要求,落实相关规定,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规范零供关系,做好对汽车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要督促供应商、经销商按要求规范销售行为,遵守销售市场秩序。要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和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要加强对违反《办法》条款相关情况的查处力度,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巡查力度,重点查处,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收取额外费用、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等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行为。巡查处理结果每月10日前报送市商务局市场体系建设处。邮箱:scc403@126.com。

三、继续做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工作

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是加强汽车流通行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按照《办法》第二十七条要求,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并及时报送汽车销售信息。已通过原“汽车贸易信息管理系统"备案的企业可使用原有账号登录并完善信息,没有账号的需要进行注册。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巡查力度,做到辖区内供应商、经销商100%录入汽车销售信息管理系统。

注册地址:(http://bfqc.scjss.mofco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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