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9〕52号
郑州德力自动化物资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3XJH6U6L
法定代表人:魏继友
地址:新郑市郭店镇五里堡(郑州银泽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院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2019年2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焊接烟气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产生的烟尘无组织排放至环境。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监违改字〔2019〕03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询问笔录、音像资料和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3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9〕5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单位2019年3月15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理由是你单位增加自动焊机,工人为便于调试未安置于固定烟罩下方收集净化烟尘,违法行为较轻,已经整改,请求减免处罚。我局对申辩书内容进行了复核,认为情况属实。按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你单位具备从轻处罚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