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市轩康混凝土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19-00267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9-03-26
  • 发布日期:2019-03-29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市轩康混凝土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9〕50号

    郑州市轩康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3267252714

    法定代表人:杨尚伦

    地址:新郑市郭店镇轻工路南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2019年2月17日对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移交你公司粉尘无组织排放问题进行调查,证据显示你单位1月23日正常生产时,砂石原料存放车间窗户有破损,未完全密闭,生产时粉尘无组织排放的问题属实。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监违改字〔2019〕01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询问笔录、音像资料和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3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9〕5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申辩意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罚款伍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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