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9〕044号
郑州雅乐轩家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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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江启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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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月12日,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督导组发现你单位投资建设的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河办事处小芦庄村公路东侧1号的石料堆放仓储未采取密闭、遮盖等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2019年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检查时,你单位未生产,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经环违改字〔2019〕013号),责令你单位“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3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9〕04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于2019年3月18日向我单位提交《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告知书陈述和申辩意见回执》,认为你单位积极落实国家生态环境政策要求,当天由于气象原因,风力较大导致物料遮盖物被刮开,同时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端正态度,积极落实进行整改,认真宣传落实环保政策,组织员工学习环保法律知识。且此次污染排放量较小,污染后果较为轻微,请求我局能够酌情减免处罚。
我局认为,你单位承认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督导组及我单位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日的违法事实,未在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证据确凿,应当进行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于违法情节较为轻微,违法行为发生后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主动消除污染后果及不良影响的行为,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环文〔2017〕305号)中从轻处罚相关要求。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减免处罚申请》、整改照片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环文〔2017〕305号)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从轻处罚,罚款3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