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联洋砼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19-00261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9-03-26
  • 发布日期:2019-03-29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联洋砼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9〕55号

    郑州联洋砼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52265116U(1-1)

    法定代表人:王斌

    住所:中原区西流湖街道铁炉村化工路与腊梅路交叉口西50米路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郑州市环境污染防治督导通报,2019年2月27日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2月17日未落实橙色预警停产措施进行了调查。现查明,2019年2月17日17时左右,你单位收到市政府2月17日18时将重污染天气Ⅲ级响应调整为Ⅱ级响应。在Ⅱ级响应期间,你单位应当停产。但2019年2月17日18时以后,你单位未停止生产,仍生产并向外供应混凝土。你单位承认在Ⅱ级响应应当停产,但由于灌桩作业需连续施工,在17日21时后持续供应了60方混凝土后停止了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督查发现典型问题通报》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公众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减少或者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课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19年3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9〕5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单位对处罚内容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该项权力。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排污设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露天烧烤应对措施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或者环境影响较小、污染后果不严重的,可以查封排污设施,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罚款五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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