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文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第1号

  • 索引号:005252258/2019-00025
  • 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旅游/文物/业务信息/其他
  • 发布机构:郑州市文物局
  • 关键词:文物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9-04-01
  • 发布日期:2019-04-03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文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第1号

    郑文物罚决字〔2019〕第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河南荣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前程大街渠北路东南角厂区区内一号厂房四房

    法定代表人:付新明

    注册号:91410100MA3XAL9T90(1-1)

          本机关于2019年3月8日对你单位在前程大道西、福达路南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场地清理造成古墓葬被破坏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该项目清表工作于2018年6月6日开始,你单位主要清理原地表建筑物拆迁后产生的垃圾及原地表建筑基础,施工中使用钩机2台,垃圾车4辆,由于有部分老房基础埋置较深,你单位为赶工期,在夜晚施工中致使现场清表超深。郑州市文物勘探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分别于2018年11月20日、12月8日两次到现场进行踏勘,发现三座古墓葬遭到破坏。2019年3月12日经三名文物专家现场认定,发现散落在外券墓室用的小砖,认为建设方清理地表过深,对三座汉墓造成了灭失性损毁,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被破坏的三座汉墓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规定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以及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项目范围内及其取土区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违法证据有:1、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3、现场检查笔录;4、《关于河南荣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土地平整的情况说明》;5、《专家意见书》等相关材料为证,以上证据足以认定违法事实存在和社会危害程度。

          从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看,参照《郑州市文物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郑州市文物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破坏文物,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6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郑州银行任一网点(收款人: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开户行: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请你单位今后在施工建设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履行文物手续。

          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于2019年3月11日、2019年3月20日告知你单位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接受询问过程中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本机关已依法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文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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