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内设单位机构职能

  • 索引号:005252362/2019-00491
  • 主题分类:组织机构/下设机构/机构职能
  • 发布机构: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 关键词:机构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9-04-04
  • 发布日期:2019-04-04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内设单位机构职能

    (一)办公室(宣传教育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后勤和信息、安全、保密、政务督查、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等工作;承担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建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生态环境督察整改处。承担配合中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组织协调、交办事项督察督办等工作;承担参与重大活动、重点时期空气质量保障督察;参与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与调查处理的督察;承担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综合处。组织拟定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制度,拟订总量控制计划和许可预支增量分解计划;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目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拟定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

    (四)人事处。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派出机构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队伍建设工作;承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五)法规处。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开展依法行政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领域的相关改革,承办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工作;组织开展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六)科技标准处。组织和指导国家、省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落实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事务的国际交流和对外合作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七)财务处。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机关并指导监督直属单位、派出机构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的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赔偿制度的落实工作。

    (八)自然生态环境处。组织起草自然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市自然生态状况评估,组织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九)水生态环境处(南水北调生态环境处)。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编制水功能区规划,拟订和监督实施全市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技术审查及管理工作,加强流域水环境保护,建立和组织实施全市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负责涉水单位排污 许可证技术审查工作;负责涉水企业单位主要污染物许可预支增量核准工作;负责南水北调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十)大气环境处(应对气候变化处)。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承担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履约相关工作;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拟订并落实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负责涉气单位排污许可证技术审查工作;负责涉气企业单位主要污染物许可预支增量核准工作。

    (十一)土壤生态环境处。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十二)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重金属、化学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医疗类危险废物环境监管,组织落实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新化学物质等环境管理制度。

    (十三)核与辐射环境管理处。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核与辐射环境保护政策,指导、协调和实施全市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工作;参与核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

    (十四)环境影响评价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发放工作;拟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局行政审批工作。

    (十五)生态环境监测处。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调查评估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和发布,承担生态环境监测网有关工作。

    (十六)环境应急管理处。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调度、协调处置和预案管理、风险评估、应急演练等工作;组织编制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事发地政府开展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系统环境安全生产协调管理工作。

    (十七)移动源污染监管处。拟订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等移动源污染防治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控制移动源排放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机动车和其他以内燃机为动力的移动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统筹“油、路、车”技术政策,建立移动源减排目标和措施落实情况的考核制度。

    (十八)信息化管理处。负责“智慧环保” 等信息化平台建立与统一管理;负责建立、运行信息传输网络与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与省、市、县互联互通、实时共享、成果共用;负责生态环境网站建设指导与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

    (十九)信访处。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信访稳定、平安建设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查处污染投诉举报案件;负责生态环境信访事项受理及复查工作,协调解决辖区内环境信访纠纷。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党群、纪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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