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64874269/2015-00002 | 主题分类:组织机构/机构职能/机构职能 | |
发布机构:管城回族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 | 关 键 词:机构职能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9-04-07 | 发布日期:2019-04-07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发展改革、统计、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发展改革、统计、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组织统一规划体系建设;负责区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区发展规划的统筹衔接。
(二)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提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重大任务以及相关政策;组织开展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等评估督导,提出相关调整建议。
(三)研究分析全区全社会资金平衡和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等问题。研究全区财政、金融产业与发展规划、产业和区域政策协调发展并提出相关建议;提出全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协调推进建设项目融资工作;承担非上市公司发行企业(公司)债券转报工作;贯彻落实郑州市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发展与制度建设;统筹推进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区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提出相关改革建议;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全区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五)负责全区投资综合管理。拟订全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目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组织编制和下达区级政府投资计划;衔接申请中央、省、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区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项目;审批区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组织实施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承担全区重点项目建设协调服务工作;推动落实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提出利用全区外资和境外投资的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指导全区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区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现代城镇体系、自主创新体系的战略、目标、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协调农村经济和生态保护与建设相关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等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研究拟订产业集聚区服务业园区的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高技术产业、产业技术进步的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综合协调产业集聚区服务业园区发展工作;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统筹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
(七)推进落实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组织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统筹协调区域合作和对口支援工作;协调推进区域经济发展工作,贯彻落实相关政策;统筹推进落实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工作。
(八)监测研判全区市场及外贸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承担全区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相关工作;提出全区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调控意见并协调落实;拟订粮食、棉花、食用油等区级储备的规划和总量计划。
(九)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全区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拟订人口发展和应对老龄化战略、规划和政策;参与拟订全区卫生健康、教育、文化和旅游、文物、体育、人力资源、民政、残疾人等发展政策;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十)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能源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等工作。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发展、清洁生产促进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落实有关工作;提出全区能源消费控制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推进节能审查、节能监察工作。
(十一)负责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提出重点项目建设有关政策措施的拟定计划;研究提出年度重点项目选择指导目录,组织年度省、市、区重点项目储备、遴选工作;负责组织重点项目建设的协调推进工作及督查考核评价。
(十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十三)贯彻落实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推动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及相关体制改革;贯彻落实郑州市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组织开展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四)负责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监督日常工作。
(十五)研究拟订全区能源发展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负责对全区煤炭、电力、成品油、天然气、煤层气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规划建设管理;提出发展新能源和能源行业节能的政策措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十六)承担管城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推进委员会、营商环境领导小组、“一带一路”建设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
(十七)负责全区价格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价格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执行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年度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价格监测、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要商品储备、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完善调控价格的宏观经济手段;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制定和调整区管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涉案物价格评估、鉴定工作;建立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八)指导和协调全区招投标工作。
(十九)组织和协调全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统计政策、规划、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制定全区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统计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负责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和维护管理。
(二十)负责全区统计执法工作。负责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组织协调辖区内执法,提出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承担法律法规赋予区级统计行政部门履行的其他执法职责。
(二十一)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建立健全全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和完善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监督管理区属各部门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二十二)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全国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区人口、经济、农业等国情国力普查和投入产出调查等大型专项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二十三)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统计调查,组织实施能源、投资、人口、劳动工资、科技、企业创新、文化产业、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交通运输、邮政、信息传输、财政金融税收、旅游、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区性基本统计数据。
(二十四)组织实施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调查、建筑业小微企业抽样调查、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调查、规模以下企业创新调查、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抽样与问卷调查、规模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开展调查情况分析研究;组织实施重要统计监测评价考核和社情民意调查。
(二十五)组织区属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二十六)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建立并不断完善宏观经济预警监测系统;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二十七)依法审批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及统计调查制度;组织指导全区统计基础工作、基层统计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二十八)指导全区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开展统计资料的编辑出版工作;管理由中央、省、市、区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
(二十九)负责全区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建立并管理全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制定区属各相关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
(三十)贯彻执行国家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管理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区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三十一)拟订全区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管理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全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区级地方粮食储备体系建设;提出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标准建议,承担粮棉糖市场监测预警责任,指导协调政策性粮食购销和粮食产销合作;指导全区军粮供应管理工作;负责全区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国家安全工作。
(三十二)研究提出区级战略和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储备品种目录的建议;根据全区储备总体发展规划和品种目录,组织实施区级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三十三)负责全区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粮食和物资储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拟订全区粮食流通、粮食库存、物资储备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对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和社会粮食流通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对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负责本系统储备粮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日常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打击粮油商品生产经营中的假冒伪劣行为。
(三十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区级储备粮油、棉花和食糖储存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及收购、销售计划,提出动用区级储备粮油、棉花和食糖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区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十五)负责粮食流通行业管理。负责全区粮食收购资格认定、核查、管理以及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负责粮油产业、粮油基础设施建设统计及粮油信息监测工作;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组织粮食质量调查、品质测报、安全监测、质量会检和粮食质量信息发布;拟订粮食储存、运输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开展粮食流通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全区粮食产业经济发展有关规划和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粮食和物资收储供应安全保障、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粮油加工行业指导和质量、计量、标准管理工作。
(三十六)根据全区粮食和物资储备总体发展规划,统一负责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负责政策性粮食储存、流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区级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负责区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应急体系建设及应急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负责粮食和物资储备有关科技创新、技术改造、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三十七)指导全区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财务、审计工作。
(三十八)做好已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服务和监管工作。
(三十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