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94984/2019-00042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审计/业务信息/其他 | |
发布机构:中牟县审计局 | 关 键 词:审计 | |
文 号:牟审投报〔2019〕44号 | 成文日期:2019-04-09 | 发布日期:2019-04-09 |
体 裁:报告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和《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中牟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并委托北京中兴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11日至3月29日,对中牟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建设的县职教中心新建项目竣工结算进行了审计。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中牟县教育体育局对其提供的工程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中牟县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工程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中牟县职教中心新建项目位于中牟县文锦北路与余庆街交叉口,施工内容主要包括2#、3#、4#、5#、6#、10#、12#、15#、16#楼工程,总建筑面积为72215.51㎡。其中2#专业教学楼建筑面积9142.99㎡,占地面积1965.99㎡,建筑高度21.90m,地上5层;3#专业教学楼建筑面积10904.95㎡,占地面积2325.49㎡,建筑高度21.90m,地上5层;4#专业教学楼建筑面积10615.29㎡,占地面积2348.87㎡,建筑高度21.90m,地上5层;5#行政楼建筑面积6515.67㎡,占地面积1353.12㎡,建筑高度21.30m,地上5层;6#教学楼建筑面积17258.18㎡,占地面积4460.82㎡,建筑高度20.10m,地上5层;10#食堂建筑面积5822.37㎡,占地面积2875.32㎡,建筑高度11.35m,地上2层;12#女生宿舍楼建筑面积5874.35㎡,占地面积1248.84㎡,建筑高度19.50m,地上5层;15#男生宿舍楼建筑面积5874.35㎡,占地面积1248.84㎡,建筑高度19.50m,地上5层;16#水泵房建筑面积207.35㎡,占地面积207.35㎡,建筑高度4.50m,地上1层。以上工程均为框架结构,独立基础抗震设方烈度7度。安装工程含有给排水、消防、电气、弱电预埋、通风项目。立项批复文号为牟发改资〔2017〕23号文。
(二)招标及合同签订情况
本项目由招标人中牟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人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发布招标文件对该项目进行了施工招标。中标单位: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签订日期:2017年11月28日。合同价款:164727550.72元。
(三)工程其他相关情况
合同开工日期:2017年11月28日;合同竣工日期:2018年07月26日。实际开工日期:2017年11月28日;实际竣工日期:2018年12月30日。
建设单位:中牟县教育体育局;设计单位:中国美术学院风景建筑设计研究总院;监理单位: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工程合同金额为164727550.72元;送审结算金额为181190305.80元,其中:合同内送审结算金额为164727550.72元,签证及变更部分及材料调差金额为16462755.08元(工程量调整及变更签证部分7058341.97元,人工费调差为2113147.84元,材料调差为7291265.27元)。
二、工程投资情况
经审计,中牟县职教中心新建项目结算价为175348404.71元。
根据补充协议约定,中牟县职教中心新建项目新建项目审定工程最终结算价为161320532.33元(协议约定工程结算以审定工程总投资175348404.71元下浮8%)。
详细审计结果见附件:北京中兴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中兴恒审字〔2019〕26号)。
三、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中牟县教育体育局提供的中牟县职教中心新建项目竣工结算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工程投资及管理情况,工程资料提供基本完整,但存在多报工程款的问题。
四、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多报工程款5374549.01元。
经审计,中牟县职教中心新建项目送审结算金额166695081.34元(合同内送审结算金额为151549346.66元,签证及变更部分及材料调差金额为15145734.68元),审定金额161320532.33元(协议约定工程结算以审定工程总投资175348404.71元下浮8%),审减金额5374549.01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GB50500-2013),《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HA01-31-2016)、《河南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HA02-31-2016)及配套的综合解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2004〕369号)、补充说明等配套执行的文件的规定。
根据《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据实结算”的规定,对多报的工程款予以调减。
五、审计建议
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竣工图纸、招投标书、施工合同等工程资料据实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不得高估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