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665995735/2019-00190 |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物价/业务信息/价费标准 | |
发布机构:上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关 键 词:价格,收费 | |
文 号:上发改统〔2019〕23号 | 成文日期:2019-04-16 | 发布日期:2019-04-16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上街区天伦燃气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2号)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9〕201号,以及《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管道天然气价格的通知》(郑发改办〔2019〕216号)精神,为落实好国家天然气增值税由10%调整为9%的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起,我区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如下:
一、居民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由1.83元/立方米调整为1.81元/立方米;非居民管道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由1.89元/立方米调整为1.87元/立方米。
二、配气价格由0.65元/立方米调整为0.64元/立方米。
三、我区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第一阶梯销售价格由2.56元/立方米调整为2.53元/立方米;第二阶梯销售价格由3.33元/立方米调整为3.29元/立方米。
四、我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基准价由2.76元/立方米调整为2.73元/立方米。
非采暖季期间,建立非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以2.73元/立方米为基准,在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由你公司根据实际购气成本,在不高于郑州市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基础上适时调整,调整前须到我委审核、备案,未经审核、备案不得调整。
采暖季期间,按照国家天然气门站价格相关规定,根据你公司实际购气成本,在不高于郑州市市区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基础上,及时疏导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前须到我委审核、备案,未经审核、备案不得调整。
五、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家部署,请你公司于4月20日前,完成天然气价格调整工作。
六、你公司要及时调整售气系统,严格执行价格调整时间、气价标准、气价分类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切实将增值税率改革的红利让利于天然气用户,确保市场秩序平稳。
2019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