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587059326/2019-00022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登封市畜牧业服务中心 | 关 键 词:综合,通知 | |
文 号:登牧字〔2019〕23号 | 成文日期:2019-04-17 | 发布日期:2019-04-17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乡镇(区、办)畜牧兽医站、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封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登封宏业养殖有限公司无害化处理中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省政府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豫政办〔2014〕187号)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 、《河南省畜牧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的通知》(豫牧计〔2012〕7号)以及《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的通知》(登政办〔2016〕61号)等规定以及我市的实际,为严格落实无害化处理的各项制度规定,进一步加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监管工作,推进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一、进一步完善责任体系
养殖场(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病死猪数据核实、收集及集中无害化处理负直接责任。做好病死猪的储存、装卸、上报、移交、消毒等工作,并按规定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台账。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管理措施,防止病死畜禽外流,严格做到“五不准一处理”—不准宰杀、不准转运、不准销售、不准食用、不准丢弃,全部实行无害化处理。
无害化处理中心对收集入场的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处理中心负责人是病死猪集中收集、转运、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严格执行病死畜禽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病死畜禽收集及无害化处理安全运行。保证病死畜禽数量物单相符,做好台账记录,严防病死畜禽流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生物安全防护、病死猪收集车辆及处理厂的消毒工作,按时向动物卫生监督所报送病死畜禽收集及无害化处理数据。积极配合驻场官方兽医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除负责养殖场(户)病死猪的处理外,还要对社会无主病死猪进行收集、处理(不享受无害化处理补贴),做到应收集尽收集,应处理尽处理;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收集点负责做好本收集暂存点病死畜禽的收集、装卸、保存、上报、移交、消毒等工作。严格落实安全管理措施,防止病死畜禽外流及疫病传播。对病死畜禽必须做到“五不准一处理”—不准宰杀、不准转运、不准销售、不准食用、不转丢弃,全部实行无害化处理。负责做好收集暂存点冷库的日常维护,保证正常运行。如实记录并建立收集暂存点病死畜禽收集台账。
各乡镇区、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日常宣传、监管与巡查,建立巡查记录。对本乡镇收集暂存点执行收集操作规程情况进行监管,对本辖区公共场所、乡村道路、河流水库等区域发现的病死猪,做好调查、处理工作,杜绝病死猪乱抛、乱扔。
保险公司要加大保险的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按照保险联动机制的要求,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做好病死猪勘验、定损、理赔工作,为养殖场(户)提供高效快捷的优质服务;
动物卫生监督所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实施动态监控,全程监管。实时对养殖环节病死猪的收集、处理进行电话抽查、现场核查和数据资料审查,监督病死猪的处理情况;会同财政部门对补助情况进行抽查,确保补助资金发放准确真实。
加强部门联动,严肃查处未按规定处置病死猪及其产品、随意抛弃病死猪、加工制售病死猪产品等违法行为。
二、严格规范无害化处理监管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无害化补助范围、对象和标准。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为具体实施无害化处理的无害化处理场、养殖场(户),补助标准为80元/头(中央负担50元、省9元、郑州市6元、登封市配套15元)。根据(登政办 [2016]61号)要求,我市每头病死猪80元无害化处理费,按照养殖户补助20元,收集车辆20元、无害化处理场40元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
(二)规范工作流程。养殖场(户)报告病死猪,要严格按照“养殖场(户)申报、保险公司勘验、无害化处理场收集处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管”的工作流程开展,确保病死猪如实进入无害化处理环节。
1.病死猪收集。按照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与生猪保险联动机制,接到病死猪报告后,无害化处理中心和保险公司要反应迅速,合理设计运输路线,规范程序运作,避免对沿途道路、养殖场(户)造成污染。无害化处理中心收集病死猪时,必须标明病死猪是“已投保”或“未投保”,现场拍摄照片,真实反映收集时间、地点、数量、养殖场(户)负责人,并附于当日的收集单后面,月底汇总时,每张收集单据对应一张收集照片,妥善保存无害化处理的原始凭证。
2.严格数据审核。无害化处理中心必须对收集的病死猪数量负责,动物卫生监督所收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中心报送的收集台账,将通过电话抽查或与养殖场(户)当面核查收集数据的真实性。发现病死猪死亡数量异常或持续死亡的养殖场(户)要及时派监督人员到现场核查和走访,对病死猪收集情况进行核实、确认,监督、指导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
3.规范病死猪运输。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对病死猪收集车辆、病死猪装卸、消毒、现场勘验定损、无害化处理全程监控、全环节监管。运载病死猪的车辆必须全程封闭式运输,防渗漏,并定期检修,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病死猪收集车辆的行车记录仪必须运行正常,监控探头必须对准驾驶室、车厢出入口,确保实时监控病死猪的装卸情况;装载前、卸载后,清洗消毒,避免因运输病死猪而传播动物疫病。
4.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中心必须保证场门口、冷库、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入料口和无害化处理车间等关键部位的视频监控正常运行,确保实时监控处理系统的运行过程。派驻无害化处理中心的执法人员必须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全程监管。一是及时核查病死猪收集、入库、处理数量,签字确认;二是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中心和保险公司病死猪处理的资料、照片、视频等相关材料核准、汇总、上报、归档工作;三是监督无害化处理附属产品(废油脂和肉骨粉渣)的销售工作,督促无害化处理中心建立销售台账,记录真实、完整。购货方必须提供购货单位资质证明、法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确保处理后的附属品源头可追溯、流向可追踪、信息可查询。
三、严格执行无害化处理情况报告制度
每月5日前,无害化处理中心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上报上月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计、汇总、复核、确认无误后,上报登封市畜牧主管部门。登封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上半年、下半年全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核准后,于每年 6月、11月底前,形成文件,上报郑州市畜牧、财政部门,申报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
四、加强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落实的监督检查。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及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日常监管,重点检查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收集、处理和原始记录档案的建立情况、无害化处理数据的真实性,对所上报的信息数据和无害化处理补贴对象的信息要一一查对,及时审核、更正,确保上报信息数据与事实相符,与档案记录相一致。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市级配套资金到位后,会同市财政局及时将补助资金按受补对象直接予以拨付。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的发放,要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真正、及时发放到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单位或个人,确保专款专用,坚决杜绝虚报、谎报骗取财政补助经费现象发生。
2019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