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53874191/2019-00010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业务信息/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 |
发布机构:中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关 键 词:监管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9-04-29 | 发布日期:2019-04-29 |
体 裁 | 生效日期:2019-04-29 | 废止日期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 中原 )安监罚〔 2019 〕202 号
被处罚单位: 郑州朗科钣金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郑州市中原区化工路与紫竹路交叉口向北300米 邮政编码: 450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延召 职务: 法人 联系电话 17630015069
违法事实及证据: 郑州朗科钣金科技有限公司未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
证据:1.现场检查记录(中原)安监捡记[2019]202号;2.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中原)安监责改[2019]202号;3.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中原)安监责改 [2019]202号;4.询问笔录;5.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6.王延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7.郑州朗科钣金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份3页;8郑州朗科钣金科技有限公司车间生产安全培训资料2份3页;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参照《郑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属于较重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给予贰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郑州银行中原路支行,账号 905150020109019469,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郑州市中原区 人民政府或者 郑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19 年 4月29日